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
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1922017052435941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
中的“家庭责任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下列意外事故,致使该居所
承租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
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三) 燃气泄漏,包括因燃气用具原因造成的;
(四) 建筑物主体结构遭破坏或者倒塌。
前款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租赁合同租住主险合同列明地址内房屋的单位或
个人。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
第六条 出现任一形时对被险人的任损失费用任,险人
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未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 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属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 承租人自杀、自伤、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承租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四) 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房屋结构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房屋结构;
(五) 非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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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不具备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燃气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主险中“家庭责任保障”部分的责任免除事项,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
第九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