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险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
附加搬家费用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
的“家庭财产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搬家费用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家庭财产保障”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在主
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居住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以下搬家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
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从主险合同载明地址搬至临时居住场所;
(二)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从临时居住场所搬回主险合同载明地址。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每次搬家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主险“家庭财产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
人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且与被保险人就必须搬离原住所达成一致后,保险人承担搬家费
用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搬离,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
险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搬家费用支出证明、发票或其他有助于
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搬家费用在每次搬家费用赔
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以一次为限
保险人承担相应搬家费用给付责任后,本附加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