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
附加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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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
的“家庭财产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租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
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家庭财产保障”的保险事故导致与被保险人签订
租赁合同的租客无法在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居住,而使被保险人产生租金损失的,对于被保
险人实际租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日租金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
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收入证明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租金损失赔偿金额:
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当保险单中载明的日租金赔偿限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时
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照日租金赔偿限额计算;当日租金赔偿限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
日租金金额时,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计算。
赔偿天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遭受租金损失至受损主险保险财产修复或被保险
人恢复租金收入期间(以先发生者为准)的天数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中
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故意拖延期间
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