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image/png;base64,iVBORw0KGgoAAAANSUhEUgAAAz8AAAACCAIAAAD5O/X6AAAACXBIWXMAABYlAAAWJQFJUiTwAAAAHElEQVRYw+3BMQEAAADCoPVPbQo/oAAAAACAhwETfAABpOrVDgAAAABJRU5ErkJggg==)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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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发生资金损失的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复制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三)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四)身份证明;
(五)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证明;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
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
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