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1922017052435891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
“家庭责任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
造成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
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性工作提供服务;
(三) 家政服务人员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四) 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五) 家政服务人员驾驶、乘坐机动车辆期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
(六) 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
第七条 主险中“家庭责任保障”部分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
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