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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40628026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本保合同保险为身健康能正作或活的投保
不超过七十五周岁(含)、续保不超过八十周岁(含)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益人为数时,确定其受顺序和受份额未确益份,各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其他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
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可选责任”保人在已投保
选责”的前提可以时投“可责任;若投人未保“必选任”,不得
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
住院、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
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一)必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按意外伤保险额给付身保险金。若被人被告死重新,保
险金领人于知应当知道保险重新后三十日退还人给的身故保
金。
被保人身保险已给第(款约定的险金的,故保应扣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险人
按该所列比例意外害保额给伤残金。第一百八十日治疗未结
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伤
残评标准中所的给付比给付残保,但应扣原有程度《伤残评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间内述第一)(二)款保险金累给付以保单载的意
害保金额限,该限额时保险对被人的意外害身险责和意外伤
伤残保险责任均终止
(三)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
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
照当社会疗保管部门规可报的、、合理的疗费除保单载明的
赔额按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计给额以保险明的外伤医疗金额限,计给金额
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险人其他径(括公疗、社会疗保险、他费偿型
保险及依法承侵权赔偿任的第三获得医疗用补,则人仅被保
险人际发的医用扣除其获医费用后的剩余分按险合约定负责
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四)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人就被保合理院天数扣险单明的免赔
天数后,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住院津贴保险金,人一次或累计付意伤害津贴险金数以一百
十天限,计给数达到一八十时,保险人的外伤院津保险责任
止。
若投人与人对赔天和赔数限额另,可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和赔付天数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五)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被保人因伤害故一住院的,保险住院护理贴保天数
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伤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含
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人无次或次遭意外事故进行疗,保险均按规定
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六)可选责任: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人除给付(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外还第()项的“意外害身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故特保险
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除给付
(二)项“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
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伤残特别保险金”
(七)可选责任: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
脱位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给
付表》中列给例乘以意骨折关节保险金额付“伤害折、节脱
位保险金”。
《给付表一》对意外骨折、脱位对应的津贴等级及赔付比例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划分
一至五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五级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一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
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一》对应的该骨折给付比例乘以 75%的比例给付;如为
闭合骨折骨骨折住但未行切复位手术按《付表》中骨折应的
付比例乘以 25%的比例给付为闭合性骨折或椎骨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一》
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 10%的比例给付。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关节脱位时,应首先对各处对应的津贴
等级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
处以上等级相同,给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骨折、关节脱位,不应采用《给付表一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
定。
2.若发生多次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则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
骨折、关节脱位可领取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
给付,但次已付的外伤折、关节险金应予扣除被保险人前已
有或责任除事致《给付一》列的、关节脱,该、关脱位按照
《给表一》判对应外伤骨折关节位保金金,保在给意外害骨
折、节脱保险应当扣除述投前已因责任免事项的意伤害折、
关节脱位保险金金额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所致骨折、关节脱位程度同属《伤残
定标准》和《给付表一》,则按给付金额较高者予以赔付
被保人的骨折关节保险累计以保单载明的折、关节
保险额为给付额达意外折、节脱保险额时对被保险该项
险责任终止。
(八)可选责任:轻度骨折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故造成轻度骨该骨害不于《评定准》伤残目也属于付表
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项目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每次轻度骨折津贴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付金以保载明的轻骨折险金限,累计付金达到骨折险金
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九)可选责任:骨密度检测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骨折伤害且因该骨折伤害在释义医院进行骨密度检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每次
骨密度检测津贴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骨密度检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骨密度检测保险
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多次进行骨密度检测,保险人仅给付一次骨密度检测津贴
责任免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第九 被保人在期间受伤害导险事的,险人不承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会医疗保其他费医管理规定自费目,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康复、辅器具整容费、、修复手费、齿整形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保险金额、赔付比例与免赔额
第十一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额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害伤
残特别保险金额,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轻度骨折保险金额,每次轻度骨折
贴,骨密度检测保险金额每次骨密度检测津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本保合同免赔是指保险保险期间的、虽然于本合同
责任围内医疗,但依照保险同约旧由被保人自担,险人不予
付的额。保险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补偿可用抵扣额,通过基本
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免天数付比例由、保险人投保商确,并险单
明。
保险期
第十二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关
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 投保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
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八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告知。
投保故意因重过失履行规定的义以影响保人决否同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故意行如告知务的险人对于除前发生保险,不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失未如实务,对保的发严重响的险人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被保变更的职工种险人职业拒保内的保险接到
知后权解本保同,并按接到知的计算并退原职工种对应的未
期净费。保险按本条约通知险人发生保险故,人不担给付保
金的责任。
被保变更的职工种险人职业险程加但可承在拒
范围但保人认以继续承的,险人到通知之起,差额收保险费
被保人未本条通知保险,若生保故,保险按其保险与新职业
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意或因重过失时通知,使保险故的质、因、程度等难
确定保险对无定的分,担给保险保险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
诊的应在险事生后的二四时三日知保险人并根情及转入释义
院。确需释义就诊,应险人出书请,险人在接到申请后日内
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
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导保险法核实该请的实性保险人对法核分不担给付保
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
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
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
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残险金、交意外伤残别保及意骨折节脱
险金的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伤残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轻度骨折津贴、骨密度检测津贴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的申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与本险合同有以及行本险合同产一切议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要求本保合同自保接到保险除申请书时起保险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戒、戒等或医疗。该院必须具符合家有关医管理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
同一伤情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
(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不包
括租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
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
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
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
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关节脱位】是指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属于《给
付表一》中列明的关节脱位且需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
【开放性骨折】是指发生皮肤破裂,断骨与外界相通的骨折。
【闭合性骨折】是指未发生皮肤破裂,没有伤口,断骨不与外界相通的骨折。
【轻度骨折】指经释义医院诊断为骨折伤害但该骨折伤害未达到定残标准、不属于《伤
残评定标准》中的伤残项目和《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项目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
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
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病理性骨折是指因疾病导致骨骼强度下降(骨量减少或骨骼脆性改变)的部位发
的任何骨折。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
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保险人认可的机构】指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其出具的包含死亡
原因和时间的身故证明,须加盖有效的公章。
给付表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
1: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椎骨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
骨折或关节
脱位项目
项目等级
津贴等级
给付比例
头部骨折
颅盖骨(包括额、顶、枕、筛、颞或蝶骨)缺损
第一级
100%
头部骨折
颅盖骨(包括额、顶、枕、筛、颞或蝶骨)骨折
第四级
40%
头部骨折
下颌骨骨折
第五级
20%
头部骨折
颧骨或上颌骨骨折
第五级
20%
头部骨折
鼻骨骨折
第五级
20%
躯干骨折
椎骨(注 1)椎体压缩性骨折(注 2)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第一级
100%
躯干骨折
椎骨椎体压缩性骨折
第二级
80%
躯干骨折
骨盆骨折(包括髋臼、骶、髂、耻、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第二级
80%
躯干骨折
肩胛骨骨折
第四级
40%
躯干骨折
多根肋骨骨折
第四级
40%
躯干骨折
胸骨骨折
第四级
40%
躯干骨折
锁骨骨折
第四级
40%
躯干骨折
尾骨骨折
第五级
20%
躯干骨折
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第五级
20%
躯干骨折
单根肋骨骨折
第五级
20%
上肢骨折
肱骨骨折
第二级
80%
上肢骨折
桡尺骨双骨折
第二级
80%
上肢骨折
桡骨或尺骨骨折
第三级
60%
上肢骨折
腕骨骨折
第五级
20%
上肢骨折
掌骨或指骨骨折
第五级
20%
上肢关节脱位
肩关节脱位
第四级
40%
上肢关节脱位
肘关节脱位
第四级
40%
下肢骨折
股骨颈骨折
第一级
100%
下肢骨折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第二级
80%
下肢骨折
胫腓骨双骨折
第二级
80%
下肢骨折
胫骨或腓骨骨折
第三级
60%
下肢骨折
踝关节(注 3)骨折
第三级
60%
下肢骨折
髌骨骨折
第四级
40%
下肢骨折
距骨或跟骨骨折
第四级
40%
下肢骨折
足骨(不含距骨、跟骨)骨折
第五级
20%
下肢关节脱位
髋关节脱位
第一级
100%
下肢关节脱位
膝关节脱位
第三级
60%
2:压缩性骨折指因外力导致椎骨的椎体部分发生压缩、变形或爆裂。
3:踝关节指由胫骨、腓骨下端的关节面与距骨滑车构成,包括外踝、内踝
4:因意外事故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
骨的骨折将不获得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