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调整特定事故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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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调整特定事故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0910963
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
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
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 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
特定事故,且自特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导致主险合同所
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按照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给付比例承担主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事故及相应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
一、特定事故保险金额减半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主险合同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调整
为原主险对应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的 50%:
1、 单车事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时,发生单车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单车
事故为仅机动车单方,无其他事故当事方的交通事故。
2、高空坠落被保险人在高度基准面3米以及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导致的意外伤害。
3、 溺水:被保险人因淹溺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特定事故保险金额双倍给付责任(可选)
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主险合同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调整
为原主险对应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的的 2 倍: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
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本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则不调整该项特定事故意外伤害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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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 保险期
第五条 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