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3)专科医生(见 11.4)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被豁免合同以
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豁免合同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可
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可选保险责
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
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7),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8)的机动车(见 11.9);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0)(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11.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2)(本附
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
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详见本条款 6.1)。
发生上述第 1.(2)至第 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如您已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2)至第 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