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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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
阅 读 指 引
WWPA03-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附加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
加合同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3、2.4、3.2、3.4、3.6、4.1、7.1、10.2、11.3、11.13、11.19
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的定义..........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
11 释
1.1 合同构成
6.1 现金价值
11.1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
11.2 意外伤害
1.3 投保对象
1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1.4 犹豫期
11.4 专科医生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11.5 毒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6 酒后驾驶
2.1 保险期间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责任
11.9 机动车
2.4 责任免除
11.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
8 合同解除
11.11 遗传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
11.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3.2 重大疾病的定
保)的手续及风险
色体异常
3.3 中症疾病的范
11.13 组织病理学检查
3.4 中症疾病的定
11.14 ICD-10 ICD-O-3
3.5 轻症疾病的范
11.15 TNM 分期
3.6 轻症疾病的定
11.16 肢体
11.17 肌力
11.1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11.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20 永久不可
4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9 如实告知
11.21 周岁
4.1 保险事故通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4.2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New York Heart
4.3 豁免保险费
Association,NYHA)心
4.4 宣告死亡处理
功能状态分级
4.5 诉讼时效
11.2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24 保单年度
11.25 条款约定利率
5 保险费的交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合同效力终止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0.3 欠款扣除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0.6 争议处理
38-1
阳光人寿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他保险凭证、保单、与保险同有关投保件、合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电子协议、其书面协议都是与我们间订的保险
的构成部分。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意承保,本附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同意承保、收
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险单所的日为准。
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主合同被保险人或主合同投保人,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本附加合同的次日 15 日的期。您认
合同,果您认为本附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11.1)。
自我们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附加合同即解除,我们自始不担保险责
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
2.2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险,在被保险成年之前,因保险人故给的保险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督管理机构规的限额,身故付的保金额和约定
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本附加同的保险责任为基本保险责和可选险责,您在保时可以单独投保
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投保基本保险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保险责任,但不能
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
病” 3.2)、“详见 3.4
症疾详见 3.6)承担附加我们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外伤(见 11.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3.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38-2
2.3.1.1
的医 11.3 11.4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约的重大疾病、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自确诊日起豁免合
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豁免合同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3.2
本附加合同可选保责任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您在投保时与们约定投保可
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2.3.2.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自身故之起被豁免合同后的各保险,被豁
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
1.因下情形之一,导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约的重大疾病、中症病或轻症
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成立或者之日 2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见 11.5);
(5)被保险人后驾 11.6)、合法驾驶证驾(见 11.7),或者驾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8)的机动(见 11.9);
6 11.10
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 11.11)天性形、形或色体 11.12)本附
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 1.1项情保险本附大疾
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同效力终止,们向被险人退还本附加同当金价
(详见本条款 6.1)。
发生上述 1.2 1.9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的,本附合同效力终止,我向您退本附合同当
现金价值。
2.因下情形之一,导致被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如您已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成立或者恢复之日 2 内自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有效驾驶驶无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 2.1项情保险,本同效,我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2 2.7
38-3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3.1
本附加合同指的重疾病本附加合中有确的含义,不仅括部分一般意
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重大手术,本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可能与床医学所
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重度
64
艾森门格综合征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65
Brugada 综合征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66
室壁瘤切除手术
4
重大血干
植术
67
严重大动脉炎
5
冠状称冠
旁路移植术)
68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9
严重川崎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70
嗜铬细胞瘤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71
雷伊氏综合症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72
严重克雅氏病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73
严重多发性硬化
11
严重重脑
遗症
74
严重重症肌无力
12
深度昏迷
7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3
双耳失聪
76
植物人状态
14
双目失明
77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5
瘫痪
78
皮质基底节变性
16
心脏瓣膜手术
79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80
脊髓小脑变性症
18
严重脑损伤
81
神经白塞病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82
严重脊髓空洞症
20
严重Ⅲ度烧伤
83
颅脑手术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5
严重脊髓内肿瘤
23
语言能力丧失
86
严重癫痫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7
严重脊髓灰质炎
25
主动脉手术
88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9
结核性脊髓炎
27
严重克罗恩病
90
脑型疟疾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91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29
胎)
92
库鲁病
30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93
重症手足口病
31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94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2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5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3
-
疮性肾炎
96
严重气性坏疽
34
肾髓质囊性病
97
失去一肢及一眼
35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98
严重面部烧伤
36
系统性硬皮病
99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8-4
3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00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3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101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39
范可尼综合征
102
埃博拉病毒感染
40
肝豆状核变性
103
(HIV)感染
4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10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
42
严重哮喘
105
(HIV)感染
43
败血功能
合症
106
狂犬病
44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107
象皮病
45
肺淋巴管肌瘤病
108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46
肺孢子菌肺炎
109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47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10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48
胰腺移植
111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49
-
作用所致
112
严重肺结节病
50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13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51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14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52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115
闭锁综合征
53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116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54
严重戈谢病
117
严重斯蒂尔病
55
严重法布里(Fabry)病
118
亚历山大病
56
严重 CRT
119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57
严重冠心病
120
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58
严重心肌炎
121
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59
肺源性心脏病
122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6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23
严重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61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24
严重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62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125
尼曼匹克病
63
心脏粘液瘤手术
3.2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28 种重病定
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3.2.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织病理学检(见 11.13涵盖
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见 11.14)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4)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属于 0(良肿瘤)1(态未定性肿瘤、2(
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前病变,浸润性癌,非袭性癌肿瘤胞未侵基底,上皮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 11.15)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8-5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结和远移且 WHO 分级 G1 (核分裂<10/50 HPF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2.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动脉闭塞或梗引起部分心肌重的持性缺造成急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
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达到或
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
症状性心、新Q示有
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上述标准被明诊断为急性心梗死,且必同时满
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达到该检验常参
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酶同CK-MB至少结果验正
限的2倍(含)以上;
36左室数(LVEF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
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检查MRI影像检查实,致神系统性的能障神经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见 11.16(见 11.172 级(含)以下;
2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见 11.1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项基本日常生活活(见 11.19)中
三项或三项以上。
3.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
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2.5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
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2.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3.2.8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脏组织弥漫性死,导致急性功能衰,且血清学
38-6
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2.9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的非恶性肿瘤,ICD-O-3瘤形态学编码属0(良性肿
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听觉受损、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颅断层
CT)、磁共检查MRI正电子发层扫描(PET)等学检查证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
症等)。
3.2.10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
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3.2.1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意识丧失,对界刺激和体内求均无应,迷程度
GCSGlasgow Coma Scale55已经
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3
指因11.205001000
赫兹2000赫兹语音频率,平均听大于等于91,且经纯音听测试、声导抗
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见 11.21)以上。
3.2.14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双眼视力永久可逆性丧失,眼中较眼须足下列
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 0.02使
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38-7
3.2.1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两肢或两肢以肢体随意运动能永久全丧。肢体
运动能永完全,指病确 180 后或意外发生 180 后,肢三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3.2.16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7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性改变导致智严重衰退或丧,临床现为重的认
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须持续到他监护。
头颅断层CT核磁共振MRI正电子发层扫描(PET)等
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8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3.2.19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表现为运动迟、静止震颤肌强直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自主生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完成项基本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0
指烧伤程度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20% 20%以上。体表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21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持续性增高,行性发展而导的慢性病,经造成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11.22IV 级,且静
压在 36mmHg(含)以上。
3.2.22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
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3.2.2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 12 个月(声带完全
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8-8
3.2.24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续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胞减少血小减少,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穿查或诊断< 25%
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3.2.25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动脉创伤,已实施了开胸(胸腔镜)或腹(含
镜下)进行的切除、置、修补病损主脉血管、主动创伤后复的术。主
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降主动脉(含主动脉和腹主脉),不包升主动脉、主
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6
指因慢性吸系统疾导致永久可逆的呼衰竭经过积极 180 后满
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2.27
芽肿性肠特征性的Crohn)病理组
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2.28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的急性暴发性疡性结肠炎,变已经及全肠,表
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体征,须根据织病理学特点断,且经实了结肠
或回肠造瘘术
3.2.29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绒毛组织浸润生长侵入子宫层或转至其器官或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3.2.30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
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
-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30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3.2.31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
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
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
持续 180 天及以上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2
38-9
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原的抗体导致身免疫反应,而破坏细胞成肝脏
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体,如 ANA抗核抗)、SMA抗平滑肌
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3.2.33
以产生多种自身抗体,由免疫反应介的炎症为特征自体免性疾。系统
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合格的免疫学专科医生作出。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系性红斑狼疮仅于累及脏的况,且肾脏活检确认
学会ISN肾炎 III IV V VI 断标
准。
国际肾脏病学会(ISN)关于狼疮性肾炎的分型标准:
I 轻微系膜型狼疮性肾炎
II 系膜增生型狼疮性肾炎;
III 局灶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IV 弥漫节段性或球性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V 膜型狼疮性肾炎;
VI 严重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4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35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渐受损,而需长期接糖皮激素及
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疾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内泌专科医生确,并有以下三
项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3)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原因引起的除
外。
3.2.36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皮肤增厚和皮、血管、内脏官异常维化特征的
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②嗜酸性筋膜炎
③CREST综合征。
3.2.37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化性炎逐渐窄,并
38-10
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硬化。本疾病经内镜逆行胰管造影影像检查证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8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90天以上。
3.2.39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引起的一组症群。须经我认可的医院专医生诊断,且
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晶。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0
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神经功能
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认可的医院专医生通肝脏组织检结果定诊断
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1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统的过度活动致微血管血栓成、血板及血因子
和严血浆治疗ICU
病房的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3.2.42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3)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4)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5)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2.43
指由我认可的医院专医生确诊为败症,并血液骨髓检证实病菌,
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 96小时,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300μmol /L>3.5mg/dl 或尿<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4
指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
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38-11
2
疗。
3.2.45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肺间质、支气、血管淋巴内出现
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
2
)持续<50mmHg
3.2.46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
1
)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3.2.4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于胰岛素分泌对不足而引起血浆葡糖水增高为
病,且已外源性胰180。须经血胰岛
C尿C明确尿
一个条件:
1殖性,双矫正0.3(采准视
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4)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2.48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9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起胰腺组织自消化的急性化性炎症本疾须经我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断,并实际实了坏死组织清、病灶除或腺部分
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0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弥漫钙化假性囊
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 广ERCP
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1
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的肺水肿,为伤、脓毒血症临床多疾病并发症
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科或者症监护室专科生明确诊断,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72 小时内发病)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
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
2
/FiO
2
(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38-12
3.2.52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性综合征,引红细胞溶血,功能衰及尿症。溶
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性贫血,自身疫性溶血性贫、与红胞膜陷有关
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3
或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细胞增生症,一组由多种病诱发细因子布式释
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铁蛋白≥500ng/ml
2外周细胞少,及两系,蛋白<9g/dL血红蛋白<10g/dL
血小板<100×10
9
/L,中性粒细胞<1.0×10
9
/L
3)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内的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但无恶性肿瘤的临
证据;
4)可溶性 CD25>2400U/ml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4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的溶酶体贮积,以葡萄糖脑脂在巨细胞酶体贮
致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须根据葡萄脑苷脂酶活性测明确断,实际实
脾脏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55
XXα-Aα-Gal
A导致α-乳糖苷酶A 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已糖神经
GlobotriaosylceramideGL-3
的临床综合征。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 GFR <30ml/min CCR
<30ml/min,血肌酐≥5mg/dL≥442μmol /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56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件:
1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3.2.57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确诊断为主要管严重狭窄性变,须足下至少一
件:
1脉主状动中,一支堵塞 75%,另支血
腔堵塞 60%以上;
2、左冠状脉中,至管管堵塞 75%,其
支血管管腔堵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
障的衡量指标
38-13
3.2.58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急性或慢性炎病变,导致心功能障,达美国纽
脏病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IV
90 天。
3.2.59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病变而继发的动脉高压,最导致以室肥为特征
脏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3.2.60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锁不20%
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1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厚和钙,心腔闭塞
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需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约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2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
传导性疾病,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
器。
3.2.63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4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脉高血压及右左分流。诊断须由我们认的医院心脏专
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 15mmHg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8-14
3.2.65
被保须由的医脏专明确 Brugada 合征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 I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66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心室室壁瘤,且实际接受了胸开心行的壁瘤切
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7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3.2.68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肌病变,包括发性扩张型心病、原性肥型心肌
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病变必须已成事实上心室能障碍出现显的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分级Ⅳ级,有相关院医记录显级心功能衰竭态已持至少90。本疾病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9
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表现为急性发,皮肤粘膜病和淋巴肿大本疾病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明确诊断,同须由血造影者超声动图查证实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3.2.70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出现神经内分肿瘤,并分泌多的儿酚胺,并且
定。
3.2.71
指急性脑病合并肝脂肪性和线粒体功障碍,可有上吸道感和水,而后
持续性呕吐,谵妄,木,癫痫,昏迷肝脏肿大,肝能异常肝脂变性。
断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 3 期。
3.2.72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
变化。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
险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三项以上。
3.2.73
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质。多性硬必须明
断并由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而且已经造成
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
永久不可的神经系害,指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完成下列日常生
38-15
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74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
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75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
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76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
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必须具有严重脑损害的
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7
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知能力障碍、为异常和社交力减退被保人自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完成六项基本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项以,日常
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必须由我认可的医院专科生明确诊断,
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8
指一种慢性进行性神经性疾病,以不称发作的无动强直综征、用、肌
障碍及姿异常为其特征。足疾病确 180 仍存在自生活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79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病,常发现于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我们可的医院神经
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3.2.80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
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81
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道、肺肾等累及神
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白塞病。神经塞病必须明确断,并已经成永久
逆的神经统损害。不可逆经系统损指被险人持续 180 天无独立完成
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8-16
3.2.82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的脊髓变性性病,其特征为髓内空形成表现为
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障碍。脊髓空症累及延髓的为延髓洞症表现为
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确诊断并且造永久不可逆的经系统能障,自主
能力完全失,确诊 180 天后无法独立六项基本常生活活中的项或三项
以上。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3
被保险人实际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际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4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代谢病,主要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废性肌萎
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萎缩、失语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诊断,且已经
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失,无法独立成六项基本日生活活中的项或三
上,持续至少 180 天。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85
指脊髓内非恶性肿瘤,并且肿瘤造脊髓损害导致体机能部分丧。须满下列
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 180 后遗经系
活活动: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6
典型 MRIPETCT
学检查做诊断。须 180 上的相关历记录证被保险人在经癫痫
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7
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毒感染所导致运动功能障碍瘫痪性病。疾病须
们认可的医专科医出具学诊断明,并提供相的脊髓灰质炎毒感染证据
(例如:脑脊液检查或清学抗体检查告),且脊髓质炎造的神系统功
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3.2.88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一种脂质代谢碍病,由于体缺乏过化物而致长
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白质和肾上腺质破坏。主要现为情障碍运动功
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经我们可的医院专科生诊断且已造成自
活能力完丧失,确 180 天以后仍无法立完成六基本常生活活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89
起的脊髓次确180仍遗留下列一种或
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以上。
38-17
3.2.90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的脑病或脑型疾,以昏迷为要特征脑型疾的诊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3.2.91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3.2.92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
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
而明确诊断。
3.2.93
疹。经我们可的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有手足口病,伴有下列三项的任意
并发症:
1
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2.94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存在三个或三以上下列关节畸形:、腕肘、颈
膝、踝、或足部跖趾关。类风湿性关炎须明确诊断并达到风湿关节炎
分级IV级的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3.2.95
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广泛而迅速的皮下组织和筋膜的坏死,为特征的软组织感染。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2)出现广泛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实际接受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肌肉的广泛切除
术。
3.2.96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
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7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单眼视力丧失任何一肢自腕节或者关节端(靠
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0.02使
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8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
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8-18
3.2.99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
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
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3.2.100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侧弯,实际实了对该病的矫外科手于先天
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外伤害导致的发性脊柱侧弯进行的术治不属于
障责任。
3.2.101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02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2.103
HIV
AIDS),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附加合同生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
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
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方式(包脉注射毒HIV染不在保障范
内。
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险人的所有血样本的权利和够对这样本行独立
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4
HIV
AIDS),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
2)我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
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方式(包脉注射毒HIV染不在保障范
内。
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险人的所有血样本的权利和够对这样本行独立
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5
伤,业需血液液时人类陷病HIV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
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作人员、医院工、医助理牙医助
38-19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
2必须提供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进行检查报,该报告必须
示被保险人血HIV病毒阴性和/或者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80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即
血液HIV病毒阳性/或者HIV抗体阳性。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106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染病,人多因病兽咬伤而感。临床现为有的恐
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2.107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巴学会分级为度淋巴液肿,临床表为肢非凹陷
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疣状增生。本病须经我认可的医院专科生根据临床表
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108
指由为严型血
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09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起的急性传染,为一种自限疾病,常预良好。
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括皮下出血点);
3损害肝脏ALT AST>1000IU/LARDS
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3.2.110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
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
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
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
心房颤动时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上下时锁线的肝下界>15cm
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1.5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AL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1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
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
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
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8-20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112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器官,肺和巴结受
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现为肺的广泛维化导致慢性吸功能竭。须满足
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180 息状
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5mmHg
3.2.113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
(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体
征)。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
分辨率 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息状态下肺动
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3.2.114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且实际接受
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术、因其他病而进行的旁路植手术对其动脉进
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5
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缺失基本的认知功能,缺失
任何刺激的反应,不能与其他人互动。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
必须持续至少30天病史记录。
3.2.116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
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
γ-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117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因该病导致心包炎;
2)因该病导致肺间质病变;
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3.2.118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
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19
指脊髓血管阻塞或破裂出血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120
主要表现为在肌肉、韧带和其他结缔组织中形成多余的骨质钙化,有局部疼痛、肿
胀、关节僵硬强直及屈伸活动受限,以颈、胸、腰椎向四肢及关节出现僵硬,限制
体正常运动。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2.121
指一种进行性多系统受的溶酶体贮积,以面容异常骨骼畸、肝增大、
38-21
件:
1
书)根据龄采对应的智测证智力力商IQ 70
并且智力低常自确认之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施了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22
指一种临床上以反复发作、难以预测的皮肤和黏膜下水肿为特征的病变,由 C1-
INHHAE-FXIIANGPTIPLG 基因突变,导致相应的蛋白质水平或功能异常,最
终导致缓激肽水平增高,进而导致水肿的发生。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因急性喉头水肿实际实施了气管插管;
(2)实际实施了气管切开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23
指一种因糖原代谢异常大量沉积于组中而致病的常色体隐遗传。以肝
GAA
断,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完全丧失,无独立完成六项本日常活活中的三
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24
指一组多表现为皮肤、质损害等的组细胞增生性疾。根据理检明确诊
并且必须累及全身多系统及进行了联合化疗(注:非放射治疗)。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25
指鞘磷脂胆固醇脂沉积症,其特点是全单核巨噬细胞和神经系统有大量的含有神经
磷脂的泡沫细胞。本病主要表现为肝脾肿大、各种神经功能障碍以及鞘磷脂积。须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3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中症
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中症疾病
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中症疾病如下所示:
1
单侧肺脏切除
14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2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5
中度面部烧伤
3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6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4
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17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5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18
因疾病毁容而实施的面部整形
6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中度多发性硬化
7
中度重症肌无力
20
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8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21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9
中度克罗恩病
22
中度帕金森病
10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3
中度瘫痪
38-22
11
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24
出血性登革热
12
胆道重建手术
25
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13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3.4
以上各种中症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4.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实施的一侧肺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肺捐献引起
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
指因患脑炎脑膜炎致的经系统功能障碍。神系统的功能障,指疾
180 存在定无本日生活
动中的两项。
3.4.3
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疾病保险 2.4任免除”中“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4.4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
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早期丝虫病所
象皮肿”须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期,且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但未达到“象皮病”的给付标准。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伤、手术后疤、充血性心力竭或先性淋系统异
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3.4.5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明有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
腔静脉过滤器
3.4.6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
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的给付标准: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
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4.7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位传递障碍的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是局或全身
180 主生成六动中项,
但未达到“严重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3.4.8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及肠道肿胀及肠破裂的风险结肠粘炎症本疾病
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足下列所有条,但未到“严重溃疡性结炎”的给
准: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
溃疡性结肠炎
(2)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
38-23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4.9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具有特征性克罗恩病病理织学变。诊必须由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经病理检查结果实,被保险人患的克恩病经我们
的医院专医生以类或免疫剂连续治疗 180 以上但未达到重克
病”的给付标准。
3.4.10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查结果,确诊一条以上颈动脉存严重狭窄性病(至少
血管管腔直减少 50%上)。本疾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
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以下手术之一:
(1)实际实施动脉内膜切除术;
(2)实际实施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样斑块
除手术。
3.4.11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性疾病,以假麻痹、垂直性上性眼麻痹锥体外
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度痴呆为主要床特征。须满自主生能力分丧失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4.12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接受涉及胆总小肠吻合术的道重建术。术必须
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4.13
本疾病所指系统性斑狼必须符下列所有理赔件,但未达到系统性红斑狼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给付标准: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3 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或免疫系统科专科医生
定。
3.4.14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全身性炎性疾,主要侵犯脊导致脊畸形强直性
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4.15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度,度烧伤的面积到面部表积的 60%上,但达到
面部表面积 80%且未达到“严重面部烧伤”或“严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4.16
指为修意外伤害或暴袭击造成的面毁损,际实了在全麻醉情况下
我们认可的医院整形外专科医生实施对严重缺陷、失、损或变的面部
和结构进修复或重面部整术。面部形手必须在意伤害后的 180 天内
实施因面外伤后留的线条状瘢及色素沉着而行的手术不在障范围
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未达到“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
38-24
(2)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3.4.17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少于 20%,但未达到
“严重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4.18
因疾病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
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
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
术,以及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
内。
3.4.19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的脱髓鞘病变出现神经系统灶性(发性多时相
180
CT)、磁共检查MRI正电子发层扫描(PET)等学检查证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部分丧失,无独立完成六项本日常活活中的两
持续至少 180 天,但未达到“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3.4.20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炎。
3.4.21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性改变导致智严重衰退或丧,临床现为显的认
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能力减退,其常生活必须持受到他监护须由头
层扫描(CT)、核磁检查MRI)或正电射断层扫PET影像学检
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分丧失,无法立完成项基本日常生活动中的两项
未达到“严重阿尔茨海病”的给付标尔茨海默之外的他类痴呆不
障范围内。
3.4.22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表现为震颤麻、共济调等须满足
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独立完成六项本日常生活活中的两,但达到“严重
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3
指因致一肢肢2达到
脑损伤”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4
出血性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循环衰竭(登
革热合症符合 WHO 热第及第,但到“重出
热”的给付标准。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5
被保险人因严重腹部外导致脾破裂,际接受了全脾除手术脾修补术和脾
部分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外伤以外原因导致的全脾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8-25
3.5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轻症
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轻症疾病
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轻症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轻度
26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7
早期呼吸功能衰竭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8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
原位癌
29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30
心包膜切除术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1
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心脏除纤颤器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2
深度昏迷
48
小时
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3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9
微创颅脑手术
34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0
无颅压增高的良性脑肿瘤
35
慢性肝衰竭代偿早期
11
角膜移植
36
轻度面部烧伤
12
视力严重受损
37
多发肋骨骨折
13
单眼失明
38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14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39
严重长管骨慢性骨髓炎手术治疗
1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
40
特定的乙状结肠造瘘术
16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41
单纯性冠状动脉扩张
17
听力严重受损
42
视神经脊髓炎
18
人工耳蜗植入术
43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19
单耳失聪
44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20
主动脉内手术
45
垂体卒中
21
单肾切除手术
46
单个肢体缺失
22
肝叶切除
4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23
脑外伤开颅手术
48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4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49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25
再生障碍性贫血
50
同心圆硬化症
3.6
以上各种轻症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 种轻症疾定义完全用了中国险行协会发布《重大疾保险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3.6.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
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
之一:
1TNM分期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8-26
6WHOG1<10/50 HPFki-
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瘤)、2(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前病变,浸润性癌,非袭性癌肿瘤胞未侵基底,上皮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6.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动脉闭塞或梗引起部分心肌重的持性缺造成急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
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达到或
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
症状性心、新Q示有
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上述标准被明诊断为急性心梗死,未达到“较重
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检查MRI影像检查实,致神系统性的能障但未
到“症”疾病确诊180列至少一
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6.4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
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
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3.6.5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狭窄性疾病,次实际实施了切开心的冠动脉介
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张成形术、冠动脉支架植入、冠状脉粥斑块切
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但未达到“较急性心梗死”或“严冠心病”的给
准。
3.6.6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持续药物治疗无改善,在我认可的院内际进行
“严重冠心病”的给付标准。
3.6.7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但未达到“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8-27
3.6.8
指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
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6.9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
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6.10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脑的良性肿瘤,无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
感觉障碍等颅内压增高表现,但未达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的给付标准,并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针对脑肿瘤的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3.6.11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6.12
指因病或外伤导致目视力永可逆丧失但未目失付标
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眼矫正视力低 0.1(采国际标视力,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
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3.6.1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双目失明”或“
去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3.6.14
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
1)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2)已实际实施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3.6.15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被保险人实接受了非切开脏的心瓣膜换或修
术。
3.6.16
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
超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
3.6.17
或意5001000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阈大70分贝但未超过90,且经音听力测试、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38-28
3.6.18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实际实施了人耳蜗植入手术须由我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医疗 12 月以
神经性耳聋。
3.6.19
5001000
2000赫兹音频率下,平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
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双耳失聪的给付标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3.6.20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实施了经皮经管进行的主动内手术但未到“主
手术”的给标准。动脉升主动、主动脉弓和主动脉(含胸动脉和主动
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6.2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实施的一侧肾切除术,部分切除手术和肾捐献引起
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6.22
除。因酗酒、药物滥用而实施的肝叶切除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3.6.23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引起脑重要位损伤,但未到“严脑损伤”的给
准,并实际实施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3.6.24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的给付标准:
1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 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
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病、肥厚型心病及限型心病。
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6.25
指因急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
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但未达到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30 天;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30天。
3.6.26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
组织病。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
未达到“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必须是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
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
(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
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②嗜酸性筋膜炎
③CREST 综合征。
38-29
3.6.27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
性呼吸衰竭”的给付标准: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
1
)小于1升;
2)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PaO
2
<60mmHg
3.6.28
指由于特发性肺动脉高进行性发展而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永久可逆性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级Ⅲ下肺压超25mmHg未达
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3.6.29
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 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
/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3.6.30
因心包膜疾导致已际实心包膜除术或已实际施任何需要心小切口术的
手术,但未达到“严重性缩窄性心包”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由认可的
心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6.31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经实施植入永性心脏起搏器心脏除颤器手术。
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的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须的情况下进。由于心脏再同步
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藏式脏复律
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
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8分或8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
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48小时,但未达到“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
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3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满足下
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强直性脊柱炎中度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接受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①脊柱截骨手术
②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③膝关节置换手术。
非因强直性脊柱炎而实施上述手术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4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
38-30
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该
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我们认可
医院眼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
证明及病历报告。
3.6.35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180天肝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0μmol/L
2)白蛋白< 27g/L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4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6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度,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0%30%以上,且未
达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6.37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
范围之内。
3.6.38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
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
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442u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3.6.39
因长管骨慢性骨髓炎形成窦道,被保险人在手术清除死骨、化脓及坏死组织之后实
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1)松质骨移植术;
2)皮瓣、肌皮瓣移植术
3)骨皮瓣转移术;
4)骨搬移术;
5)截肢(指、趾)术。
3.6.40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已经接受了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使用永久性人工肛门至
经过了180天。
暂时性人工肛门不在保障范围内。
3.6.41
冠状动脉扩张指心外膜下冠状动脉的弥漫性扩张,超过临近正常节段的1.5倍。单纯性
冠状动脉扩张,是指排除动脉粥样硬化、血管炎症疾病、感染性疾病、先天性冠状
脉疾病等病因者。
3.6.42
是一种免疫介导的以视神经和脊髓受累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炎性脱髓鞘疾病。
3.6.43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
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
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2.5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38-31
3.6.44
指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且实际实施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ALSS又称体
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
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ALSS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6.45
指在垂体腺瘤的基础上发生急性梗死或出血坏死产生垂体功能减退并伴有头痛及神
眼科症状,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垂体腺瘤,出现垂体功能减退;
2)有影像相关证据。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6.46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一个肢体自腕节或踝关节近(靠近干端以上完
断离,但未达到“多个肢体缺失”或“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
3.6.4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实施了经腹部开或腹腔镜进的双侧巢或丸完全
手术部分巢切除部分丸切除预防性卵巢切,预防性睾丸除或变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3.6.48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的醛固酮分泌多而产生的继性恶性血压实际接
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及治疗均须我认可的医院专医生认是医必须的
下进行。
3.6.49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神经元的进行变性疾病,包进行性肌萎症、进
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硬化症、肌萎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主生能力部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本日常生活活中的两项,但达到“严重动神经元
的给付标准。
3.6.50
是一种属大脑白质脱髓鞘性疾病,其病理特点为病灶内髓鞘脱失带与髓鞘保存带呈
心圆层状交互排列,形似树木年轮或大理石花纹状。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经由相关专
科医生确诊疾180天后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两项。
4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1
10
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因、失程度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定的部分,不担豁免保险费的责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时知道保险事发生或者虽未时通知不影我们确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1
由您、被保险人或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作为申人填豁免保费申书,并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38-32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符合“3 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所列举
明书
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2
由您或被豁免合同的被险人作为申请填写豁免保险申请书并须供下列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3
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2.4
以上证明资料不完的,我们将于 2 个工日内一次知申请补充供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4.3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赔
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
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
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同有效期内下不明,且被院宣告亡,们根据
理,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险人 30
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5
申请人向们请求豁保险费的讼时期间 2 年,知道或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保险费的,在交纳期保险后,您应当照约定,在每约定交纳
(见 11.23)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纳首期保险费,如果您到期交纳保费,保险费
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欠交的保险费。
38-33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指保单所具的价值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年度 11.24的现会在年度
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
合同的效力中止与恢复
7.1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经您协商补交利息 11.25
计算)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合同效力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未达成的,我们有权合同。我
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如您在豫期后申解除本附加合同(称退保),写解除同申请书并向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请书 1 个工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本附加同中免除我们责任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对该条的内以书面者口形式向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失未履行前款定的如实告知务,足影响们决定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知义务,对于附加合同解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生有严影响,对于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道您未如实告的情况的,我不得解合同发生保
38-34
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9.2
的合除事 30 使
自本附合同成立起超 2 的,们不得解合同发生保故的,我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
3)本附加合同解除;
4)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10.2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有效身份证件相符被保险
的出生日期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合同约定投保
龄限制,我们有权除合同,并向您退本附加合当时现金价值。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3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10.4
在本附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商一致,可以更本附加同的关内容
更本附合同的,应当由我在保险或其他保险凭上批注或者附批单,者由
您与我们订立电子或其他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地址或电话等系方式更时请及时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式或双认可其他形
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同载明的最后所、通地址电话发的有通知,
为已送达给您
10.6
本附加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能协商决的可以达仲裁协议通过
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如:居身份证按规可使用
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2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3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行政部门认定二级或二级以的公立院,但不包括精神
38-35
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理、养老等非直接诊病人目的的
机构该医必须具符合家有关院管理规则设标准的医疗设,且全二十
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1.4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
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
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5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麻醉药和精药品,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6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故时车辆驾驶员每百毫升血中的酒含量到或超
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安全》的规
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7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11.8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9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于运送品以进行工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0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1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传物质(染色和基因)发生变或畸所引的疾病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2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的畸形、变形染色体异常。天性畸、变和染色
ICD-
10)确定。
11.13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从患机体取病变
38-36
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胞、细针吸取变部位细胞、腔积液离病细胞等
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进行病理检的方法,属于胞病理检查不属于
病理学检查。
11.14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
ICD-O-3,是 WHO 针对 ICD 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
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表良性肿瘤;1 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ICD-10 ICD-O-3
况,以 ICD-O-3 为准。
11.15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
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
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
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
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的肿颈部,如
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38-37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Delphian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或对结转咽后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1.16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17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38-38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1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法发出四种语(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和喉头
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原因导致器质碍或机障碍以致不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够穿衣脱衣2动:自
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自己
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已准备好的碗碟中取物放入口中;6)洗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1.20
指自疾病诊或意外发生之日起过积极 180 天后,仍法通现有
手段恢复。
11.21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的出生日期计的年龄,自出之日起零周,每经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2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级:
状。
觉症般活
症状。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重。
11.23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的同一,则该月最
日为对应日。
11.24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对应日零时起下一年度保险同生效应日时止的
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25
由我参照国人银行近一次规六个月期币贷款利每年 1 1
7 1 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