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慧享版)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自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给付养老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
若被保险人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示例:
保障范围
给付金额
案例说明
养老年金 年满 67 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领取 31,320
甲先生自年满 67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可领取养老年金
31,320元,作为退休金的补充,直至身故。
身故保险金 详见条款“1.2保险责任” 若甲先生不幸身故,其儿子小甲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以弥补甲先生的
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爱心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 012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甲先生,62 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慧享版)》,
费期间为 5年,年交保险费 10 万元,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第 5保单
周年日,并选择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为 31,320 元。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甲
先生本人,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在接下来的岁月中,甲先生将
获得如下保障: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犹豫期
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60
宽限期: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55/60
自到达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可领取养老年金
直至身故。如果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或女性被保险人未满 55 周岁)则首次
养老年金领取日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性被保险人则为年满 55 周岁后
首个保单周年日;如 果 投保时男性被保险人已满 60 周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已满 55 周岁)
则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可选择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5个保单周年日。
条款目录
1
我们的
保障范围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内退保 6.2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7
需要关注的
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4 保险金给付
7.3 投保年龄 7.4 未还款项
7.6 合同变更 7.7 通知送达
1.1 基本保险金额
4
现金价值
权益
4.1 保单贷款 4.2 效力中止
4.3 效力恢复
7.5 效力终止
3.2 宽限期
7.8争议处理
爱心人寿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慧享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
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和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 选择按年领取的,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该
保单周年日 1
2 选择按月领取的,月领取金额为 0.085×基本保险金额,养老年金领取
日为该保单年度内保单周年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首次养老年金领
取日
投保时,如果男性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 2
(不含年满
60
周岁当日),则首次
养老年金领取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投保时
如果男性被保险人已满 60 周岁,您可以选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或第 5保单周年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时,果女性被保险人未满
55
周岁(不含年满
55
周岁当日)则首次养
老年金领取日为女性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投保时,
果女性被保险人已满 55 周岁,您可以选择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
5个保单周年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身故
时本合同的
已交保险费 3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1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不含生效日当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足一年的不计。
3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以及首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超过已交保险费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4
5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
,或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7
机动车 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式车辆。
9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
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
保险费支付日 10
交纳其
余各期的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如果您截至宽限期届满之日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
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与现金价值相关的权益。
4.1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
时的现金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个月。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
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中止。
4.2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
复效力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
险单所欠的续期保险费及利息、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续期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 保险费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
您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按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
5.2
保险事故通知
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给付保险金至关重
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
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请按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由养老年金受益人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养老年金受益人
有效身份证件 11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无法提供上述认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则
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所经历的
期间不包括在上述期间内
我们同意给付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
险金的义务。
我们拒绝给付的,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照、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内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
同。
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犹豫期后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被保险人年满 9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
险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7.2
合同的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
单,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
险费支付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
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7.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
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
值或保险费。
7.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7.6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合
同变更可以通过对本合同批注或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7.7
通知送达
为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
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我们
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被保险人
及受益人。
7.8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关于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条款的说明义务、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的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法律后果、受益人为数人时的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以及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这些保险法中的相关规
定,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加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