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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15 日(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
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
的书面申请。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含职业病(释义二十九))、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
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中国大陆境外(释
义三十)就医的医疗费用;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
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十一)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三十二)的机动交通工具;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约定的既往症(释义三十三)、除外疾病及除外情况
下导致或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
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
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
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
用;所有基因疗法(释义三十四)和细胞免疫疗法(释义三十五)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
医疗鉴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释义三十六)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
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
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
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
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
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
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特定药品
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特定药品对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