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调整投保人范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23101165151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主险保险合同项下(以下简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可对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进行调整,但调整
后的投保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具体以保险单载明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