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18053018562
总则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
责任免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人开旅行前,旅游局已其旅游目地或转地出旅游警
且该警告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遭遇绑架或非法拘禁
(四投保、被险人或其未在获知架或非法禁事发生二十四小
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保险金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日赔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应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
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书,
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二公安关出的被保险绑架或非拘禁证明及遭架或法拘天数
明,若为境外出险,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其他事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八条
【绑架】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
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
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二十四
小时或以上,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绑架或拘禁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
明文件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
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