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1805301856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国家旅游局已就其旅游目的地或中转地发出旅游警告,
且该警告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遭遇绑架或非法拘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
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日赔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应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
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书,
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单号、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遭绑架或非法拘禁证明以及遭绑架或非法拘禁天数证
明,若为境外出险,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