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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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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
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
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标
第二条 列财产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装修;
(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台式
脑)和文体娱乐用品;
(三)家具;
(四)服装、床上用品。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
表、动植物、数据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三)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四)移动电(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记本电脑或个
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PDA)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
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
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具体承保原因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
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四)常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五)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
产仍未查获的
责任免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
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六)家用电器因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
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十一)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进行旅行前应对其境内常住地及保险财产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
风险。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 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赔偿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赔
第十二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事故证明书;
(五)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
第十三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
第十四 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折归被保险人,由
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 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
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第十六 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
履行赔偿义务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且无需退还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履行
赔偿义务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的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不得超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
金额。
第十八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
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
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
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
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
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七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房屋装修】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不能移动的硬装修,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
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吊顶、墙面涂料等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