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食物中毒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2112142253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
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本附保险的条互有,则本附保险同的款为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导致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