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身故伤残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二)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医疗费用损失的,保险人扣除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医
疗费用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
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三)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扣除财产损失免赔额或按财产损
失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
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
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