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家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0912021080613461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家养宠物的所有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家养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犬类或猫类宠物。
被保险宠投保人和险人在订立保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载明。如投保
和保险人对被保险宠物的年龄或者宠物疫苗注射另有约定的,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后(续保者自续保
效后),因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家养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造成第三者
列一类或多类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身故伤
(二)医疗费
(三)财产损
投保可以择投上述一类类损失,保险合同体承的损类型由投
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造成的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投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 本保险合赔偿限额括身故伤残赔额、疗费用累计赔限额
产损失累偿限额、次事故医疗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产损赔偿限额累计
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医疗费用免赔额(率财产损失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故意者因大过失未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务,以影保险人决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故意履行实告知义,保险人于合同解前发的保事故,不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履行如实义务,对险事故的生有重影的,保险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保险人应格遵守国家及府有部门制定与饲养宠相关法律
规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被险人按照约定上述安全务的,保人有要求加保险费
解除合同。
第十八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面同意,险人对做出的何承诺、绝、价、约定付款或赔,保人不受其
束。对于险人自行承诺支付的赔金额保险人有重新核定不属本保险责
范围或超赔偿限额的,险人不承赔偿任。在处索赔过程,保人有权自
处理由其最终赔偿责任任何索赔件,保险人有务向保险提供所能提供
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未及提供上述知或要协导致扩大损失,保不承担赔
责任。
赔偿处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被保险宠物的身份证明;
(四)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三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
单据;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
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第三者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书;
(六)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费用清单;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人未行前约定的索料提供义,导致保人无核实失情况的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 被保人给三者造成害,被保未向该第者赔偿的险人
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身故伤残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二对于保险造成第三疗费用损的,保险扣除疗费免赔额或
疗费用免计算的免赔额进行赔偿但对每次事故疗费用的偿金不得超过
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累计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三对于保险造成第三产损失的保险人扣财产失免额或按财
失免赔率的免赔额后进赔偿,但于每事故财产失的赔偿额不超过每次
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人已从有责任方取偿的,保人赔偿保金时可以应扣减被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故发后,保险人未保险金之,被保险放弃有关任方请求
权利的,人不承担赔偿任;保险向被险人赔偿险金后,保险未经保险
同意放弃关责任方请求偿权利的该行无效;由被保险人意或因重大过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本保险人照本保险的赔偿限与其他保合同本保合同的赔
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险人承担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责垫付。被保人未实告知导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本保合同有关以及行本保险同产生的切争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三十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
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要求除本险合同,险人接到险合同解申请之时,本保险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家庭成员】指配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外孙子女。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