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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提供基本的轻症疾病、中症
疾病、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豁免保险费保障,
可选的多次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恶性肿瘤——重度”关爱、少儿特定疾
病关爱、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障。
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
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
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
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案例
李女士为儿子小王(0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选择保障计划十,交费
期为 20 年,保险期间为终身,年交保险费 4053 元,对应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李女士。
本例中李女士为投保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少儿罕
见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李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30%=9 万元
豁免保险费
-
期应交纳的保险
轻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30%=9 万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30%=9 万元
招商仁和[2024]
疾病保险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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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30%=9 万元
中的轻症疾病“轻度面部烧伤
中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60%=18 万元
中的中症疾病“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100%=30 万元
中的原发于淋巴组织的重大疾“恶性肿
——重度”(淋巴瘤)
险金
小王
30 万×100%=30 万元
中的原发于淋巴组织的重大疾“恶性肿
——重度”(淋巴瘤)且小于 18
爱保险金
小王
30 万×120%=36 万元
中的少儿特定疾病“淋巴瘤”且我们已针对
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30%=9 万元
自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
中的轻症疾病“角膜移植术”
中症疾病保险金
小王
30 万×60%=18 万元
自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后,
中的中症疾病“中度脑损伤”
我们给付重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同现金价值零,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
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中症
疾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两次为限。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二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第六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少儿特定疾病的
定义”“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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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
第三条 投保范
第四条 保险期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第五条 责任免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八条 宽限期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二条 保险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给付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五章
如何退保
第十五条 犹豫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六章
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龄性别错误的处
第二十六条 还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 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九条 议处理
第八章
疾病释义
第三十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症疾病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 大疾病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儿特定疾病的定
第三十四条 儿罕见疾病的定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障疾病名称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
疾病除外对应表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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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为被保险人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
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本主险合同提供以下十六种保障
计划,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所选保障计划一经确
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障计划
投保的保险责任
计划一
基本部分
计划二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
计划三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计划四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恶性肿——重度”关爱保险金
计划五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
险金
计划六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计划七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
度”关爱保险金
计划八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
险金、可选部分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
计划九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
保险金
计划十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计划十一
基本部分、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
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计划十二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计划十三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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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十四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
度”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
关爱保险金
计划十五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
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
计划十六
基本部分、可选部分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特定疾关爱保险
金、可选部分的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
息退还本主险合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
,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
3
保险金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
病,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主
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一、基本部分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
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保险费金额乘以已交费期数。
3
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
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
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1)穿衣:自己
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
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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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
4
专科医生
5
初次确诊
6
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针对被
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51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三十 轻症
疾病的定义”。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针对被保
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30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症疾病的定义”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
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37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第三十二条
大疾病的定义”
(四)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
7
(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或年满六十周(含六十周岁生日
4
我们认可的医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但不包括民营医院、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
合病房等(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
医疗及护理服务。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
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7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10 1 日,2010 10 1 日至 2011 9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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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
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年满六十周岁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不含六十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
已交纳的保险费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豁免保险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或重大疾病,确诊日
8
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
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部分
(一)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由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及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
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该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
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
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
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我
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
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
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我
1 日至 2012 9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2028 10 1 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8
确诊日:若被保险人发生了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疾病,以达到该疾病判定标准的日期为疾病确诊日。
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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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
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37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二
大疾病的定义”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
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三)“恶性肿——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
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且我们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
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本主险合“第三十二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
度”。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发恶性肿瘤
10
2恶性肿瘤复发
11
3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12
4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13
(四)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
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我们已针对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
10
新发恶性肿瘤:与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最近前一次确诊并符合本主险合同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
及组织学类型
11
恶性肿瘤复发:指恶性肿瘤经过手术切除或放射等治疗后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但经过一段时期后原肿瘤细胞又
继续生长繁殖,在原来的部位重新长成与原恶性肿瘤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相同的恶性肿瘤,这个现象称为复发。
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理赔时需提供我们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12
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指恶性肿瘤细胞超越出原发病灶器官,通过各种转移方式,到达继发组织或器官继续增殖生
长并形成与原发恶性肿瘤有相同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的继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
侵犯邻近器官、淋巴转移、血行转移、腔内种植等。
13
恶性肿瘤持续存在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
射治疗、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细胞免疫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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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少儿
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共有 20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三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五)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
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我们已针对该少儿罕见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
给付保险金,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
终止。
我们对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提供保障的少儿罕见疾病共有 20 种,名称见附表一,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三十四条
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
三、特别说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
付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的特说明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至零,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
选部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
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附表二《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
险(互联网)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
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
任。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已针对
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
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五次,届时:
在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已针对
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
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时中症疾病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两次,届时:
在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二)同时符合多项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10 66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
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
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
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
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均终止的特别说
若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合同,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合同,则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
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十七周岁,且须
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 66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6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7
机动车
18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9
,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战争
20
军事冲突
21
暴乱
22
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
2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4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25
)为准),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
罕见疾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罕见
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五条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二条 保险责任”“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
知”、“第十五条 犹豫期”“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第三十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三十二条 大疾病的定义“第三十三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
义”“第三十四条 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脚注3 全残”“脚注4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13
性肿瘤持续存在“脚注3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或履带车辆。
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
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0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
政府宣布为准。
21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2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2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
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5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
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12 66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包
括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上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
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
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66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
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
费补偿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
保险金、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和豁免保险费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6
(三)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确诊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
特定疾病、少儿罕见疾病的证明材料;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27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6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7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
人为目的之医院。
14 66
三、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
28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其中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须具有鉴定资质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或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
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豁
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
相应的差额。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
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章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十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28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 66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六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
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保单年度
29
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7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
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
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
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
保单贷款利率。
29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
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6 66
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
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
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
30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险合同
期满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
的内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30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7 66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
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
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
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xxx 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八章 疾病释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的定
18 66
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请您特别留意。
第三十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三项轻症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轻症疾病的疾病定义;第四至五十
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轻症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31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32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
33
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的神经
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
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二、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
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
31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
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
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2
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
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3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
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
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三。
19 66
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
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
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
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肢体
34
肌力
35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6
中的两项。
四、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
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
建术。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五、急性重症肝炎人工肝治疗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并且实际实施了人工肝支持系统 ALSS治疗,但未达
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的给付标准。 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
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
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因急性重症肝炎之外的疾病进 ALSS 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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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5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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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20 66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
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代偿
早期”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七、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
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八、 角膜移植术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实施了角膜的异体移植手术。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角膜移植术
和“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九、 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永久不可逆
37
性丧失,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
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角膜移植术
和“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7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1 66
十、心脏起搏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严重心律失常实际实施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
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未
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的给付标准。
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轻度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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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
部表面积的 6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
其中一项给付。
十二、 面部重建手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
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
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
此保障。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症赔付责任,且因此需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
在此保障范围内
十三、 微创颅脑手
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实施了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或由神经内镜技术实施
的颅脑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四、 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系统性自身免疫病,以全身多系统多脏器受累、反复的复发与缓解、体
内存在大量自身抗体为主要临床特点。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且须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2.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3.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4.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十五、 视力严重受——三周岁后始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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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
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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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
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角膜移植术
和“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六、 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
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代偿
早期”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十七、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 15%。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
其中一项给付。
十八、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
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九、 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
经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且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为改善视力障碍,实际实施了激光、手术等治疗。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三周岁后始理赔”“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角膜移植术
和“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
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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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心包膜切除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
进行。
二十一、 左半肝或右半肝切除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左半肝或右半肝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
采用国际肝胆胰学会于 2000 年发布的肝解剖和手术名称的命名方法)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或肝移植接受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二十二、 植入大脑内分流
指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
器为医疗所需,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颅脑手术”或“破裂脑动脉
瘤开颅夹闭手术”给付标准。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三、 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因医疗必需和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变性手术;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二十四、 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因医疗必需和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变性手术;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4.预防性卵巢切除。
二十五、 心脏瓣膜介入手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我们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
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十六、 特发性肺动脉高
24 66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
态分级
39
Ⅲ级及以上,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26mmHg(含)以上。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或“肺源性心脏病”的给付标准。
二十七、 早期原发性心肌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心肌
病”的给付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
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
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八、 主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并且未达到
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给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二十九、 早期系统性硬皮
又称系统性硬化症,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
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
皮病”的给付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是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
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
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又称局灶硬皮病;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三十、 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
分期第 II 期,临床表现为肢体凹陷性水肿,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并且未达
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的给付标准。
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9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5 66
三十一、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
除术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二、 原位癌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全部以下
两个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三十三、 轻度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
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或多器官衰竭。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
三十四、 轻度弥漫性硬化
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
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弥漫性硬化”或“瘫
痪”的给付标准
三十五、 单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
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或等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
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人工耳蜗植
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三十六、 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
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人工耳蜗植
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三十七、 人工耳蜗植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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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经专科医师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
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我们对“单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人工耳蜗植
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三十八、 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且未达到本主
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手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合并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返流指数低 20%
或轻度心脏瓣膜狭窄(心瓣膜开口范围大于正常的 30%);
2.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我们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
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三十九、 继发性肺动脉高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
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 25mmHg
四十、 严重大动脉
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大动脉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断层扫描血管造影CTA或核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
要分支存在狭窄,血管管腔堵 75%(不含)以上,且实际实施了针对狭窄动脉的手术治疗;
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
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四十一、 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
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除颤器为医疗所需。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四十二、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
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µ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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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四十三、 慢性肝衰竭代偿早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 180 天肝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5mol/L
2.白蛋白<27g/L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 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肝硬化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和“慢性肝衰竭代偿
早期”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三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
终止。
四十四、 慢性阻塞性肺病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必须由呼吸系统科的专科医生确
诊,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COPD 肺功能分级Ⅲ级,即 30%FEV150%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4.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四十五、 中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
科医生的诊断,实际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且未达到“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接受了骨髓移植。
四十六、 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颅内血肿,实际实施了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开颅或颅骨钻
孔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脑出血血肿清除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
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
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四十八、 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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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
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
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µ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五十、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实施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
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酒精所致的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 昏迷 48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
维持系统 48 小时以上,但未达 72 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 48 小时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一、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
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主
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瘫痪”的给付标准。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二、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
力。本主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一肢肢体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的给
付标准。
三、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缺乏Ⅸ凝血因子)
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
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四、单侧肺脏切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
29 66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五、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
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或“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
准: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
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
节活动严重限制,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六、中度小肠损害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小肠损害,出现严重并发症,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严重小肠损害并发症”的给付标准。本疾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小肠总长度的二分之一;
2.已经接受完全肠外营养支持治疗超过 60 天。
对于“中度克罗恩病”和因克罗恩病所致的“中度小肠损害并发症”我们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
责任。
七、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并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
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八、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
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并
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严重脑损伤”“瘫痪”
的给付标准。
30 66
十、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运动神经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十一、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
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但未达
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证实存在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肌营养不良症典型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十三、中度克雅氏症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克雅氏病(疯牛
病)”的给付标准。
十四、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
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
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或“瘫痪”给付标准。
十五、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本主险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
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
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
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但未达
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才符合本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
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但未达到“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的给付标准。
31 66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
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八、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
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
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十九、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
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或“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
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二十一、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
维持系统 72 小时以上,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 72 小时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
理学特点诊断,并因病情需要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
指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32 66
对于“中度克罗恩病”和因克罗恩病所致的“中度小肠损害并发症”我们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
责任。
二十三、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
重慢性呼吸衰竭”或“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
1
)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
2
60mmHg
二十四、一侧肾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实际实施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二十五、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
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4 期,即肾小球滤过
率(GFR)<30ml/min持续超过 90 日;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持续超过 90 日。
二十六、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二十七、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 15%以上,且未达到本主险合
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八、中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 60% 60%以上,但未达到本主险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二十九、中度脊髓小脑共济失调/脊髓小脑变性症
中度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
条件,且未达到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调/脊髓小脑变性症——二十二周岁
前理赔”的给付标准。
1.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内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33 66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运动功能严重障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或两项以上
三十、中度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炎性脱髓鞘病变为主要特点的免疫介导性疾病,病变主要累
及白质。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 180 天后,仍存在
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且未达到本主险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第三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八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
十九至一百三十七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
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
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ki-672%或更轻分
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
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
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
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
34 66
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
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
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
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0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
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
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
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
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
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
40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
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35 66
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
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
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
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
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
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
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
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36 66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
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
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
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
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中
37 66
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
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
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三周岁后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
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
证据。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
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
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
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38 66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
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
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胰腺移植术
指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胰腺的异体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埃博拉出血热
指埃博拉病毒Ebola virus又称伊波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
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
2.存在持续30天(含)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三十一、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
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病须经我们认可
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三十二、主动脉夹层的手术治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
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须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
磁共振成像MRI核磁共振血管造影MRA或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并且实际实施了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
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主动脉介入手术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三十三、克雅氏病(疯牛病)
又称克-雅病克雅二氏病、雅氏症,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
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在确诊180后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四、破裂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
手术。
颅骨钻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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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
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
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限制。
三十六、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
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
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
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系统性自身免疫病,以全身多系统多脏器受累、反复的复发与缓解、体
内存在大量自身抗体为主要临床特点。本疾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含)以上的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红斑狼疮、未累及肾脏的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1.Ⅰ型微小病变型;
2.Ⅱ型系膜病变型;
3.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4.Ⅳ型弥漫增生型;
5.Ⅴ型膜型;
6.Ⅵ型肾小球硬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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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
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
趾、跖趾关节等)被保险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经风湿免疫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
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180天者。
四十一、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实施了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
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酒精所致的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二、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又称系统性硬化症,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
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
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又称局灶硬皮病;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四十三、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营养不
良。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实际接受了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180天以上及胰腺手术
治疗。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证实存在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肌营养不良症典型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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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的限制。
四十五、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
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四十六、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
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
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
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
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
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限制。
四十七、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
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30天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酒精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
障范围内。
四十八、亚历山大病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
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本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异常”的限制。
四十九、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器质性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
重的认知能力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
呆的疾病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且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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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
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
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
指标。
五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炎性脱髓鞘病变为主要特点的免疫介导性疾病,病变主要累
及白质。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有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180天后,仍存在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十二、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
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
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
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五十三、严重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
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
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
心肌病变除外。
五十四、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需持续至少90天。
五十五、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
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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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分析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
2
)持续≤50mmHg
4.血清VEGF-D(血管内皮生长因子D)升高。
五十六、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五十七、心脏粘液瘤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含胸腔镜下)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八、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
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2)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
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五十九、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
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
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六十、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
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六十一、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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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六十二、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需要
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三、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
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六十四、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5度。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五、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实际实施了
手术切除肿瘤的治疗。嗜铬细胞瘤的诊断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定。
六十六、颅脑手
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实施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且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
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因先天性脑部疾病或畸形而实施的脑部手术、由神经内镜技术实施
的颅脑手术及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七、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
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体或抗-SLA/LP 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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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八、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
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
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九、肺泡蛋白沉积症
指肺泡内充满主要含磷脂和蛋白质的过碘酸雪(Periodic acid-SchiffPAS)染色阳性颗粒状
物质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胸部 CT 呈双肺弥漫性磨玻璃影;
2.病理学检查显示肺泡内充满 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3.实际实施了全肺灌洗治疗。
七十、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
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
级Ⅳ级,并持 180 天以上;
2.实际实施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单纯的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脑型疟
指恶性疟原虫感染导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以谵妄和昏迷为主要症状。须相关专科医
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或骨髓涂片检查存在恶性疟原虫。
七十二、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胆道损伤,实际实施了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
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三、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
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180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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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
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
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3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七十五、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七十六、严重小肠损害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小肠损害,出现严重并发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小肠总长度的三分之二;
2.已经接受完全肠外营养支持治疗超过 90 天。
七十七、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
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
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3 倍(含)以上;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 3 期。
七十八、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WHO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
少伴原始细胞增-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
U)、 MDS伴单纯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
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七十九、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80%以上
八十、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八十一、严重手足口病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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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八十二、严重哮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
全部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八十三、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类型:型、Ⅱ型、型、Ⅳ型。
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
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八十四、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
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限制。
八十五、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
活检确诊。
八十六、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脊髓小脑变性症——二十二周岁前理赔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脑部核磁共振成像(MRI)确诊小脑及脑干萎缩;
2.基因检测确定致病基因 AXTN 基因编码序列重复数大于等 52 次;
3.排除其他神经疾病;
4.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必须在二十二周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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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
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八十九、艾森门格综合征(Eisenmenger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
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九十、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180以上,
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
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九十一、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
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九十二、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
为轻度IQ50-69中度IQ35-49重度IQ20-34和极重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
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
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
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轻度中度、重度或极
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九十三、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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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
月后发生关节炎。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九十四、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
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
黄体生成素)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九十五、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根据病历资料记载
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没有合并脊髓膜突出、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椎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九十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
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九十七、热纳综合征(窒息性胸腔失养症)(Turner Syndrome
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主要表现为骨骼发育不良伴多器官受累。主要临床特征为
小而狭窄的胸腔、短肋骨、四肢短小、骨盆形状异常,伴因胸腔受限导致的肺发育不良及不同程度
的呼吸困难,也可发生肾、肝、胰腺和视网膜异常。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典型 X 线表现为严重的肋骨短小、轻度肢体短小、狭长胸廓髂骨发
不良和三叉戟形髋臼;
2呼吸衰竭动脉血氧分PaO2 8kPa60mmHg或二氧化碳分PaCO2高于 6.65kPa
50mmHg);
3.基因检测明确 JS 致病基因变异。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九十八、视神经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NMO)
是一种免疫介导的以视神经和脊髓受累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炎性脱髓鞘疾病多急性/亚急性起
病,临床表现包6组核心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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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神经炎;
2.急性脊髓炎
3.极后区综合征;
4.急性脑干综合征;
5.症状性睡眠发作或急性间脑临床综合征NMOSD型的间脑MRI灶;
6.症状性大脑综合征伴NMOSD典型的脑部病变。
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伴有以下所有检查结果证实:脊髓MRI脑脊液检查、视觉诱发电
位、血清AQP4-IgG 检查
九十九、尼曼匹克病
由于神经鞘磷脂酶缺乏致神经鞘磷脂代谢障碍导致后者蓄积在单核-巨噬细胞系统内,出现肝、
脾肿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变。被保险人有明显黄疸、肝脾肿大、神经症状、智力减退和语言障
碍。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合并肝硬化或脾破裂,及伴有以下所有检查结果证实:
1.外周血淋巴细胞浆和单核细胞浆有空泡
2.骨髓有泡沫细胞;
3.胸部 X 线显示肺部呈粟粒样或网状浸润;
4.尿液神经鞘磷脂含量明显增加。
仅保障A型、B型、C型及D型尼曼匹克病。
一百、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
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
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〇一、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
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〇二、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败血症须经血液检查证实有致病病原体侵
入血液系统导致全身感染,并至少满足以下两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经气管插管的有创机械通气治疗;
2.凝血功能异常,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血小板计数<50x10^9/L
3.肝功能不全,血总胆红素>102μmol/L
4.心功能衰竭,已经应用强心剂;
5.出现神志不清或昏迷,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以下;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且每日总尿量<5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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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应由相关专科医生证实。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三、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
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
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实施了经开胸(含胸腔
镜下)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
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四、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合征)——三周岁后始理赔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于三周岁之前确诊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〇五、布鲁格达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
本病须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在医疗必需的情况下
实际实施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植入手术。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的限制。
一百〇六、严重弥漫性硬化
是一种罕见的、散发的脱髓鞘疾病。病理为大脑双侧半球白质大片脱髓鞘,以及一些小脱髓鞘
病灶。脱髓鞘区轴索相对保留,在病灶中央区轴索可显著破坏。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
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〇七、闭锁综合征
又称闭锁症候群,即去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
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〇八、严重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Behcet disease,又称贝赫切综合症)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
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
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严重神经白塞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
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一百〇九、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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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两个或两
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一百一十、严重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
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维持180天以上。必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1型糖尿病,
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2.因糖尿病足趾坏疽实际实施了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3.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一百一十一、严重心力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疗
指为治疗严重慢性心功能衰竭,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实际实施了CRT治疗。
施治疗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Ⅲ级
2.左心室射血分数≤35%
3.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心电图显示QRS波群时限≥130毫秒。
一百一十二、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
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一百一十三、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是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
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180天(含)
一百一十四、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
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一十五、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梭状芽胞杆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六、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Adams首次提出,病理学上表现为
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
凝视障碍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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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七、严重出血性登革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AST1000IU/L)、 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一百一十八、多系统萎缩
指一种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力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
胺类药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征、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九、严重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
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二十、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
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一百二十一、严重癫痫
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180天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
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实施了神
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二、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
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
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一百二十三、肺孢子菌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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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170%
5. PaO
2
60mmHgPaCO
2
50mmHg
一百二十四、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和动脉
氧饱和度(SaO
2
80%
一百二十五、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确诊初次发生180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3级或3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
结核性脊髓炎。
一百二十六、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
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主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后或意外伤害发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一百二十七、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的非恶性肿瘤。肿瘤须导致脊髓损害并导致瘫痪,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
2.手术180日后,MRI证实仍遗留神经系统损害,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二十八、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二十二周岁前理
指一种后天获得性溶血性疾病该病源于造血干细PIG-A基因突变引起一组通过糖肌醇磷脂
连在细胞表面的膜蛋白的缺失,导致细胞性能发生变化。其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发作性血管内溶
血、阵发性血红蛋白尿、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和静脉血栓的形成。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伴有
相关嗜水气单胞菌溶素变异体(FLAER)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必须在二十二周岁(含)以下。
一百二十九、黑斑息肉综合征
黑斑息肉综合征(Peutz-Jeghers综合征)又称色素沉着息肉综合征,是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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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表现为面部、口唇、颊粘膜、手指脚趾色素沉着,以及肠道多发性息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并因合并肠套叠或肠梗阻已经实施了手术治疗。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一百三十、POEMS综合征
POEMS综合征是一种罕见的单克隆浆细胞疾病。名称中的五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了疾病的5种主
要表现,P:多发性神经病;O:脏器肿大;E:内分泌异常;M:单克隆免疫球蛋白;S:皮肤改变。
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合并存在下列全部情形:
1.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2.单克隆浆细胞增殖性疾病。
3.高水平血清或血浆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
4.Castleman病;
5.硬化性骨病。
一百三十一、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progressive familial intrahepatic cholestasisPFIC)是
一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因基因突变导致胆汁排泌障碍,发生肝内胆汁淤积,主要临床表现
为进行性的黄疸、严重瘙痒、伴有不同程度生长多重障碍,肝肿大、脂溶性维生素缺乏为特点,最
终可发展为肝衰竭。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生化学检测、肝脏影像学、肝脏病理学及基因检
测结果证实,且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手术治疗
其他原因所致的胆汁淤积性肝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一百三十二、谷固醇血症
又称植物固醇血症或豆固醇血症(phytosterolemia,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脂质
代谢异常疾病过量植物固醇被吸收后,刺激巨噬细胞产生炎症因子促进泡沫细胞和斑块的形成。
临床表现为肌腱或皮下的多发性黄瘤、动脉粥样硬化、早发性冠心病、肝损害和关节炎等。必须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基因检测发现ABCG5ABCG8变异;
2.血液谷固醇、豆固醇浓度明显增高;
3.血细胞形态检查发现口型细胞增多、巨大血小板和血小板减少三联征;
4.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治疗。
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和其他类别的高胆固醇血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的限制。
一百三十三、Castleman
Castleman(Castleman diseaseCD)又称巨大淋巴结增生或血管滤泡性淋巴组织增生,为
种慢性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本条款定义的CD必须符合如下所有条件:
1.必须经淋巴结活检,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病理特征为明显的淋巴滤泡、血管及浆细胞呈不同程度的增生;
56 66
3.临床表现以身2个或以上淋巴结区域受(淋巴结短径需≥1cm)并必须出现全身症状及多
系统损害,如肾病综合征、淀粉样变、重症肌无力、周围神经病变、干燥症、紫癜等。
单中心型 CD 或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导致的 Castleman 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三十四、Erdheim-Chester
Erdheim-Chester病(ECD)是一种罕见的非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也称为多发性骨硬化性
组织细胞增生症。病变可累及骨骼系统和全身多个脏器,最常累及的部位是长骨的干骺端及骨干,
可出现骨骼疼痛发热,以及骨外如眼眶、心脏、血管、肺及胸膜、腹膜、肾脏等部位等临床表现。
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必须有影像学检查发现双侧下肢长骨髓腔对称性的硬化病变
2.病变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镜下见病灶内大量泡沫样组织细胞浸润;
3.电镜显示缺乏Birbeck粒。
Rosai-Dorfman 病(RDD)和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LCH)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一百三十五、McCune-Albright综合征
McCune-Albright 综合征是一种较少见的先天性内分泌障碍临床综合征,属鸟嘌呤核苷酸结合
蛋白病(G 蛋白病)。临床表现主要为下列三联征:
1.一个或多个内分泌腺增生或腺瘤引起的自主性功能亢进,表现为第二性征早发育、月经早来
潮、血雌激素水平增高而促性腺激素水平低下
2.多发性骨纤维异样增殖,多累及颅面骨和长骨,表现为局部疼痛和骨骼畸形,也可发生病理
性骨折及局部增殖压迫症状,如颅底或眼眶骨纤维化引起视神经孔狭窄导致视力障碍或失明
3.边缘不规则的皮肤咖啡色素斑。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发生颅面骨、长骨、椎骨等病理性
骨折至少 1 处,且病变组织证实 GNAS 基因突变。
一百三十六、多灶性运动神经
多灶性运动神经MMN又称多灶性脱髓鞘性运动神经病是一种以运动神经受累为主的慢性
多发性单神经病是少见的脱髓鞘性周围神经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表现为以周围神经分布的慢性进行性肌无力、肌萎缩及病状左右不对称;
2.神经电生理检查显示其特征性的改变为持续性、多灶性、部分性运动传导阻滞,同时发生于
多条周围神经或同一条神经的不同节度;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永久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百三十七、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2.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3.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1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0.5g以白蛋白为主;
2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
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3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
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57 66
4)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5)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第三十三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一、白血病
白血病是指符合本主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定义的一组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失控地增生,浸润各种组织,而
正常造血功能受到抑制,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产生相应的临床表现周围血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和周围血象化验结果,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淋巴瘤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同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
—重度”释义。
三、神经母细胞
指原发于神经母细胞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同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
——重度”释义
四、肾母细胞瘤
指原发于肾母细胞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同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
—重度”释义。
五、脑恶性肿瘤
指符合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C71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72.2-C72.5);
3.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69.6)。
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定义
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同重大疾病中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定义
八、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定义
九、严重心肌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心肌病”定义。
58 66
十、严重心肌炎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心肌炎”定义。
十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同重大疾病中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定义。
十二、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合征)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定义。
十三、严重川崎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川崎病”定义。
十四、严重手足口病并发症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手足口病并发症”定义。
十五、严重哮喘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哮喘”定义。
十六、骨生长不全
同重大疾病中的“骨生长不全症”定义。
十七、严重1型糖尿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1糖尿病”定义。
十八、严重癫痫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癫痫”定义。
十九、结核性脊髓
同重大疾病中的“结核性脊髓炎”定义。
二十、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同重大疾病中的“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定义。
第三十四条 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
一、肺淋巴管肌瘤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肺淋巴管肌瘤病”定义。
二、肺泡蛋白沉积症
同重大疾病中的“肺泡蛋白沉积症”定义。
三、脑型疟疾
同重大疾病中的“脑型疟疾”定义。
四、脊髓内肿瘤
59 66
同重大疾病中的“脊髓内肿瘤”定义。
五、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综合征)——三周岁后始理
同重大疾病中的“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合征)——三周岁后始理赔”定义。
六、艾森门格综合征(Eisenmenger综合征
同重大疾病中的“艾森门格综合征(Eisenmenger综合征)”定义。
七、热纳综合征(窒息性胸腔失养症)(Turner Syndrome
同重大疾病中的“热纳综合征(窒息性胸腔失养症)(Turner Syndrome”定义。
八、视神经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NMO)
同重大疾病中的“视神经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NMO)”定义
九、尼曼匹克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尼曼匹克病”定义。
十、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二十二周岁前理赔
同重大疾病中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二十二周岁前理赔”定义。
十一、黑斑息肉综合征
同重大疾病中的“黑斑息肉综合征”定义。
十二、POEMS综合
同重大疾病中的POEMS合征”定义。
十三、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
同重大疾病中的“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定义。
十四、谷固醇血症
同重大疾病中的“谷固醇血症”定义。
十五、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调/脊髓小脑变性——二十二周岁前理赔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调/髓小脑变性症——二十二周岁前理赔”定义
十六、Castleman
同重大疾病中的Castleman病”定义。
十七、Erdheim-Chester
同重大疾病中的Erdheim-Chester病”定义。
十八、McCune-Albright综合征
同重大疾病中的McCune-Albright综合征”定义。
十九、多灶性运动神经病
同重大疾病中的“多灶性运动神经病”定义。
60 66
二十、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型)
同重大疾病中的“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定义。
61 66
附表一: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障疾病名称
轻症疾病
1 恶性肿瘤——轻度
18 状动脉介入手
35 单耳失——三周岁后始理赔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19 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
36 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0 包膜切除术
37 工耳蜗植入术
4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1 半肝或右半肝切除术
38 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5 急性重症肝炎人工肝治疗
22 入大脑内分流
39 发性肺动脉高
6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23 侧睾丸切除术
40 严重大动脉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4 侧卵巢切除术
41 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8 角膜移植术
25 脏瓣膜介入手
42 期肝硬化
9 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
26 发性肺动脉高
43 性肝衰竭代偿早期
10 脏起搏器植入
27 期原发性心肌
44 性阻塞性肺病
11 度面部烧伤
28 动脉介入手术
45 度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部重建手术
29 期系统性硬皮
46 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
13 创颅脑手术
30 虫感染所致早期象皮病
47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14 统性红斑狼疮
31 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48 多发肋骨骨折
15 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
32 位癌
49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16 性肝功能衰竭
33 轻度急性坏死性筋膜
5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17 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34 轻度弥漫性硬化
51 昏迷 48 小时
中症疾病
1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
11 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1 昏迷 72 小时
2 中度脊髓灰质炎
12 度肌营养不良
22 中度克罗恩病
3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
13 度克雅氏症
23 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4 单侧肺脏切
14 度重症肌无力
24 侧肾切除
5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5 度溃疡性结肠
25 性肾衰竭
6 中度小肠损害并发症
16 血性登革热
26 度强直性脊柱
7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17 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7 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8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18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28 中度面部烧伤
9 中度脑损伤
19 个肢体缺失
29 度脊髓小脑共济失调/髓小脑
性症
10 度运动神经元
20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30 中度多发性硬化
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重度
47 物人状态
93 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8 历山大病
94 汉氏综合征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49 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95 柱裂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0 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
96 漫性血管内凝
5 冠状动脉搭桥(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51 严重多发性硬化
97 合征胸腔
(Turner Syndrome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52 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98 Neuromyelitis
opticaNMO)
62 66
7 多个肢体缺
53 重心肌病
99 曼匹克病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4 重心肌炎
100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55 淋巴管肌瘤病
101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
10 重慢性肝衰竭
56 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102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
11 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57 脏粘液瘤手术
103 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
植手术
12 度昏迷
58 染性心内膜炎
104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三周岁后始理
13 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
59 豆状核变性
105 布鲁格达综合征(Brugada 综合征)
14 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
60 源性心脏病
106 严重弥漫性硬化
15 瘫痪
61 髓质囊性病
107 闭锁综合
16 脏瓣膜手术
62 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108 严重神经白塞病
17 重阿尔茨海默
63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9 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18 重脑损伤
64 去一肢及一眼
110 严重 1 型糖尿病
19 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65 铬细胞瘤
111 严重心力衰竭心脏再同步CRT)治
20 重Ⅲ度烧伤
66 脑手术
112 皮质基底节变性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67 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13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22 重运动神经元
68 发性骨髓纤维
114 狂犬病
23 言能力丧失——三周岁后始理赔
69 泡蛋白沉积症
115 严重气性坏疽
24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0 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16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
25 动脉手术
71 型疟疾
117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26 重慢性呼吸衰
72 道重建手术
118 多系统萎
27 重克罗恩病
73 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19 严重破伤
28 重溃疡性结肠
74 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120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9 腺移植术
75 重结核性脑膜
121 严重癫痫
30 博拉出血热
76 重小肠损害并发症
122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31 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77 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
123 肺孢子菌肺炎
32 动脉夹层的手术治疗
78 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124 严重肺结节病
33 雅氏病(疯牛病)
79 重面部烧伤
125 结核性脊髓炎
34 裂脑动脉瘤开颅夹闭手术
80 重川崎病
126 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35 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81 重手足口病并发症
127 脊髓内肿瘤
36 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2 重哮喘
128 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二十
二周岁前理赔
37 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83 生长不全症
129 黑斑息肉综合征
38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
上狼疮性肾炎
84 官移植导致 HIV 感染
130 POEMS 综合征
39 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85 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131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
40 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86 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调/脊髓小脑变
性症——二十二周岁前理
132 谷固醇血症
41 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87 重强直性脊柱
133 Castleman
42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88 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34 Erdheim-Chester
43 性复发性胰腺
89 森门格综合征Eisenmenger 综合
135 McCune-Albright 综合征
63 66
征)
44 重肌营养不良
90 菌性脑脊髓膜
136 多灶性运动神经病
45 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91 鲁病
137 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46 职业关系导致 HIV 感染
92 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少儿特定疾病
1 白血病
8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5 重哮喘
2 淋巴瘤
9 严重心肌病
16 生长不全症
3 神经母细胞
10 重心肌炎
17 严重 1 型糖尿病
4 肾母细胞瘤
11 发性骨髓纤维
18 重癫痫
5 脑恶性肿瘤
12 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
19 核性脊髓炎
6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3 重川崎病
20 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4 重手足口病并发症
少儿罕见疾病
1 肺淋巴管肌瘤病
8 视神经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
NMO)
15 严重脊髓小脑共济失/脊髓小脑变
性症——二十二周岁前理
2 肺泡蛋白沉积症
9 尼曼匹克病
16 Castleman
3 脑型疟疾
10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二十二
周岁前理赔
17 Erdheim-Chester
4 脊髓内肿瘤
11 斑息肉综合征
18 McCune-Albright 综合征
5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三
周岁后始理赔
12 POEMS 综合征
19 多灶性运动神经病
6 艾森门格综合征(Eisenmenger 综合征)
13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
20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7 热纳综合征(窒息性胸腔失养症)(Turner
Syndrome
14 谷固醇血症
附表二: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仁和童心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
组别
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
1
1、恶性肿瘤——重度
1、恶性肿瘤——轻度
2、原位癌
2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
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4
1、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微创颅脑手术
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
3、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5
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6
1、深度昏迷
1昏迷 48 小时
2、昏迷 72 小时
64 66
7
1、双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
1、单耳失聪——三周岁后始理赔
2、中度听力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
3、人工耳蜗植入术
8
1、双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
1、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后始理赔
2、单目失明——三周岁后始理赔
3、角膜移植
4、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
9
1、心脏瓣膜手术
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
1、严重脑损
1、中度脑损
11
1、严重Ⅲ度烧伤
2、严重面部烧伤
1、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轻度面部烧伤
3、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4、中度面部烧伤
12
1、主动脉手
1、主动脉介入手术
13
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1、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附表三: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65 66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
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
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周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周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66 66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