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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
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
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
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
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应随身携带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妥善管理自己的
旅行票证。被保险人发现旅行票证损失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旅行票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