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2023]医疗保险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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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
(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费率可能调整。
我们提供的保
保障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保险期间
1
保证续保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
示例:王先生为儿子小王(1周岁,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保寿险关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
率可调)(互联网专属)。等待期后小王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普通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医疗费用 6
万元。一段时间后,小王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50 万元,之后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在我们指定的药店发生保
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40 万元。不久后小王又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普通部接受门(急
诊治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1500 元。
假设以上各项医疗费用均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的金额。
对于以上情形,小王享有的本合同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
一般医疗保险金
80%=4.8 万元
小王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普通部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一般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50 万元
小王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在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或普通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
品费用医疗保险
40 万元
小王于等待期后因持续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在我们
指定的药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
意外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
1500*80%=1200
小王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普通部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1万元
小王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以一
次为限
上述各项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限额之和为人民币 400 万元。本合同除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外,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
我们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
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
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
是否间隔超过 90 日,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该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均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本合同的。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接受您续保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60 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为新续保合同首期保险费的交费期。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但您须先交纳新续保合同应交而未交的
保险费若您在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新续保合同自交费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90
60
15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
2.2
保证续保
2.3
保险金额与给付限额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2.6
补偿原则
2.7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
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家庭保单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4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4.5
保险费率调整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特定药品购药流程
5.6
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
8.1
投保范围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5
急危重病及转院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争议处理
9.1
重大疾病定义
9.2
“恶性肿瘤——轻度”定义
9.3
原位癌定义
2
我们保多
久、保什么
1
合同的构
成与生效
3
我们不保
什么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8
需关注的
其他事项
6
如何退保
4
如何交纳
保险费
7
其他权益
9
定义
条款正文第 1 /33
人保寿险关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条款
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费率可能调整。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合同。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1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证续保
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3后的首个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
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您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交纳保险费后,续保后
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1年。
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
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若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您在下列任一情形之后的投保
或续保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我们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我们同意
了您的投保申请,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3)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19 周岁
4我们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向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保险
金总限额;
5)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
6本合同效力中止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
力。
2.3
保险金额与
(一)保险金额
1
保单生效对应: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举假设保单生效日为 2024 11日,
则以后每年 11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其中,2025 11日为第 1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6 11日为第
2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2027 11日为第 3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依次类推。
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
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3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正文第 2 /33
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400 万元(本合同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其中,重大
疾病关爱保险金额为 1元。
(二)保险金给付限额
1)保险期间内给付限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限额。在每一合同
险期间内,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险合同继续有效
2)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限额为 800 万元。若我们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总限额时,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
责任。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
隔超过 90 日,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该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4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均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意外伤害5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本合同的。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6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
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 VIP 部,下同)接受治疗,对于被
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7的一般医疗费用,我
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8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9
4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7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重大疾病定义”
5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
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
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6
我们认可的医: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
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7
合理且必要:指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治疗所必需的;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3)非试验性、研究性
项目所产生的;4)符合接受治疗当地通行的医疗标准。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核定,若被保险人对核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委托双方认
可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8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
不合理的住院。
9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加床费、药品费、
材料费、膳食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和救护车使用费。
1)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但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2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
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者多人监护病房。
3)加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监护人(限1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
陪护床位费;或者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
生的加床费。
4药品费指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但不包括下列中
药类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用中药材和中
条款正文第 3 /33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
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
术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
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特需部(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
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 VIP 部,下同)或普通部实际发生
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10放射疗法11肿瘤免疫疗法12肿瘤内
分泌疗法13肿瘤靶向疗法14
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5)材料费指在治疗期间医生或者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医用耗材的费用。
6膳食费是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
食费应包含在疗账根据医疗构的例,作为的款合并病房费等其他项内
7生诊费指由医生所施的咨询检查各种者仪检查诊断治疗订等项医服务收取
的费用。
8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因清创、换药、拆线、
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放疗、化疗、冷冻、激光、肾透析、
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9)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0)检查检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的费用,包括实
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 B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
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费用。
11手术费指本合同签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
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2)救护车使用费指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医院用车费
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10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
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化疗。
11
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
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本合同保障的放射疗法不包
括因治疗肿瘤而发生的中子疗法。
12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
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
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本合
同保障的肿瘤免疫疗法不包括因治疗肿瘤而发生的细胞免疫疗法、基因疗法。
13
肿瘤内分泌疗: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
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4
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
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
条款正文第 4 /33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
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
术医疗费用。
院外恶性肿
瘤特定药品
费用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轻度15恶性肿瘤——重度16原位癌17对于被保险因持续治疗该“恶
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而在我们指定的药店18实际发生
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19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
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的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20开具;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个月;
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21中的药品,且是被
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4)须符合本合同“5.5 特定药品购药流程”的约定。
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恶性肿——轻度”“恶性肿瘤——重度
或原位癌,并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持续治疗同
一疾病且符合相关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仍会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意外门(急)
诊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进行门(急)诊治疗的,
对于被保险人就诊治疗所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特
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关
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
种或多种),我们按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项保险
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
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本合同保障的肿瘤靶
向疗法不包括因治疗肿瘤而发生的细胞免疫疗法、基因疗法。
15
恶性肿瘤——轻度:具体定义见“9.2 恶性肿瘤——轻度”定义。
16
恶性肿瘤——重度:具体定义见“9.1 重大疾病定义” 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
17
原位癌:具体定义见“9.3 原位癌定义”
18
我们指定的药我们指定的药店清单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picclife.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
息”项下“长期医疗险”栏目进行展示,我们会对我们指定的药店清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19
特定药品:指国家卫健委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1 年版)》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
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20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
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
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
床工作三年以上。
21
药品清单该药品清单将在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picclife.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项下“长期
医疗险”栏目进行展示,我们会根据指定药品临床应用的发展,跟踪分析并适时更新和公布。
条款正文第 5 /33
的计算方法
疗保险金和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
疗费用,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22、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23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金额)×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附表 1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保障
中的给付比例
责任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或使用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特定药品,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仍未结束,对于
因该次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而产生的直至该届满之日起30 日止的医疗
用,我们仍视为该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或特定药品使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之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6
补偿原则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性质为费用补偿型。
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
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
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我们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不得
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
额后的余额。
2.7
我们所保障
的重大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1 重大疾病定义
其中标记“*”号的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组:恶性肿瘤类疾病
1 恶性肿瘤——重度*
3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4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2组:心血管类疾病
5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6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 冠状动脉搭桥(或称冠状动脉旁
17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移植术)*
18 严重川崎病
7 心脏瓣膜手术*
19 艾森门格综合征
8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20 Brugada 综合征
9 主动脉手术*
21 室壁瘤切除手术
1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22 严重心脏衰CRT 心脏再同步治
11 肺源性心脏
23 心脏粘液瘤手术
12 严重心肌炎
24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3 严重冠心病
25 严重大动脉
1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26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
15 嗜铬细胞瘤
移植手术
3组:脑部及神经类疾病
22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3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主办对基本医疗
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
为准。
条款正文第 6 /33
27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46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
28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29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47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48 脊髓小脑变性症
30 深度昏迷*
49 严重癫痫
31 瘫痪*
5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32 严重阿尔茨默病*
51 神经白塞病
33 严重脑损伤*
52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34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54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
36 语言能力丧——3周岁始赔*
55 结核性脊髓
37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6 严重亚历山大病
38 多发性硬化
57 脑型疟疾
39 重症肌无力
58 闭锁综合征
40 植物人状态
59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41 严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60 皮质基底节变性
4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61 克雅氏病
43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2 库鲁病
44 颅脑手术
63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45 重症手足口
64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4组:器官类疾病
65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8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8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66 严重慢性肾衰竭*
83 严重哮喘
67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4 胰腺移植
68 严重慢性肝衰竭*
85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69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6 肺淋巴管肌瘤病
70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1 严重克罗恩*
88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72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9 席汉氏综合
73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90 范可尼综合
7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91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
75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76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9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7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3 严重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7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94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79 艾迪森氏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95 肺孢子菌肺
衰竭)
96 胆道重建手
80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5组:肢体类疾病
97 多个肢体缺*
106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8 双耳失聪——3周岁始*
107 脊柱裂
99 双目失明*
108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00 严重度烧伤*
109 严重气性坏
10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0 重度面部毁
条款正文第 7 /33
102 坏死性筋膜
111 大面积植皮手术
103 失去一肢及一眼
11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04 严重面部烧
113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
105 骨生长不全
换手术
6组:其他类疾病
114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17 象皮病
11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
118 埃博拉病毒感染
119 严重破伤风
116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20 狂犬病
3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5
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8机动车29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
在此限;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30、竞速冰雪运动、空中运动31攀岩32探险33、摔跤、
武术比赛34彩弹射击、特技表演35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驾驶卡丁
车;
7)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
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36,视力矫
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24
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 1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
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2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
2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
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
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
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2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0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31
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32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3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
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34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5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36
牙齿治疗: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条款正文第 8 /33
9)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0)除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肺、人工肾、人工
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
方医疗器械以及所有有源植入器械的购买、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11)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
买或租赁费用;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7、性病、精神疾病38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外;
13战争39军事冲突40暴乱41、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15遗传性疾病4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3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6)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
费用;
18)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
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
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9)非我们认可的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但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的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特定药品除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0)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
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1中子疗法44基因疗法45细胞免疫疗法46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3.2
其他免责或
重大利害关
系条款
“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2 证续保“2.3 险金额与给付限额“2.4 等待
“2.5 保险责任“2.6 补偿原则“4.1 险费的交纳4.2 家庭保单“4.3
效力中止与恢复“4.4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4.5 保险费率调整“5.2 保险事故
通知“5.3 保险金申请“5.5 特定药品购药流程“6.1 犹豫“6.2 您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7.1 现金价值“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
错误“8.5 急危重病及转院9.1 重大疾病定义“9.2 恶性肿瘤——轻度
脚注 5 意外伤害脚注 6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 8 住院脚注 9
3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8
精神疾病:指ICD-10
3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
宣布为准。
4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4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4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
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4
中子疗法:指应用中子放射线以实现减缓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术。
45
基因疗法:指通过各种手段修复缺陷基因,以实现减缓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术。
46
细胞免疫疗法:指通过采集人体免疫细胞,在体外进行扩增和功能鉴定,然后向患者传输,达到杀灭血液及组织中病
原体、癌细胞、突变的细胞,从而打破机体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的治疗方法。
条款正文第 9 /33
院医疗费用脚注 11 放射疗法脚注 12 肿瘤免疫疗法脚注 14 肿瘤靶向
疗法脚注 53 组织病理学检查附表 1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
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保障表突出显示的内容。
4
如何交纳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交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及家庭保单
情况确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月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
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
险费。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
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日内补交
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30 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我们自上述
30 日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
4.2
家庭保单
您的两个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多人同时投保47本产品,形成一个家庭保单。家庭
成员仅指您的子女。
我们不接受非多人同时投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续保本合同的,根据续保时符合本合“2.2 保证续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人数确
定家庭保单情况
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接受增加家庭保单成员。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若您申请解除家庭保单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家庭保单合同终止,家庭保单内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4.3
效力中止与
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有权
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并有可能不同意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48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4.4
新续保合同
交费期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接受您续保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若您选择分期
交纳保险费,则为新续保合同首期保险费的交费期。
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须先交纳新
续保合同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新续保合同自交费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终止
4.5
保险费率调
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费率可能调整。
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我们有权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
47
多人同时投保指同一投保人同时为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
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
48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
复利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条款正文第 10 /33
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分组方式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基本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等因素确定。我们不会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
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一)费率调整触发条件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我们有权对本产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1)上一年度本产品赔付率49≥85%
2)上一年度本产品赔付率上一年度行业平均赔付率5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二)费率调整时间
本产品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正式上市销售之日起3年,后续每次费率
调整间隔不短1年。
(三)每次费率调整上限
本产品每次费率调整幅度上限为 30%,调整幅度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幅度=(调整后费率÷调整前费率-1×100%
(四)费率调整流程
我们每年回顾本产品的既往赔付率,若确定对本产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将在
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picclife.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
下的“长期医疗保险”栏目中,对本产品的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说明费率调
整的原因、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及费率调整结果,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您。
在我们进行费率调整前,费率调整情况公示期不短30 日。对于公示期内您提出
的问题,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公示另有说明外,公示期满后,我们将对本产品保险费率进
行调整。
(五)您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和义务
自费率调整之日(含)起:
1)首次投保本产品的,您应当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2续保本产品的,自下一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您应当按调整后的费率交纳
续保保险费,费率调整前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若您不同意按调整后
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您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
5
如何领取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或出入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
49
赔付率:赔付率=(本产品年度赔款金额+本产品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产品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产品年
度保费收入+本产品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产品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0
行业平均赔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制作并发布。
条款正文第 11 /33
及药品明细和处方、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对于我们已经与我们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申请人
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还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特定药品购
药流程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需遵循以下
流程:
1)用药申请审核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
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
的医学材料。我们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用药申请审核,该审核以药品
说明书为依据并结合被保险人病情等材料进行审慎评估。若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
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用药申请审核的,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
充其他相关医学材料。
若申请人不提供相关医学材料或未通过用药申请审核,我们不承担给付院外恶性
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特定药品购买
药品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从我们指定的药店列表中选定购药药店,我们将
会提供购药凭证。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携带药品处方、购药凭证
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选定的购药药店购买药品。
对于在我们指定的药店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将与我们指
定的药店进行直接结算。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
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
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条款正文第 12 /33
6.2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时,现金价值为最后一期已交纳保险费×135%×1
-该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该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下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间
的实际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日按 1日计算。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后,现金价
值降为零。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范围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我们接受的首次投保投保年龄51为出生 0(含以上、17 周岁(含)
以下。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我们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周岁(含)以上、18 周岁
(含)以下。符合前述投保年龄要求,且符合我们规定的,可作为被保险人。
8.2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8.3
年龄性别错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保险
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
本条款“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3 年龄性别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
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51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条款正文第 13 /33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8.5
急危重病及
转院
急危重病指疾病病程短、病情相对严重(特别是严重急性病或外伤),需要短期治
疗的疾病。急、危重病人就诊不受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限制(不含中国大陆境外的
医疗机构),但经急救病情稳52后,须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
人于病情稳定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
任。
8.6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9
定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120 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轻度”和原位癌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定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0 种,其中标*号的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
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重大疾病的定义如下:
1组:
恶性肿瘤类疾病
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53(涵盖骨髓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
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52
病情稳定:指生命体征(心率、呼吸、血压)平稳,转院不致引起病情加重或有生命危险的情况。
53
组织病理学检: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
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
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条款正文第 14 /33
2.
原发性骨髓
纤维化:
指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
等症状。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
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3.
侵蚀性葡萄
胎(或称恶
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
胎,并已经接受了化疗或手术治疗。
4.
严重骨髓异
常增生综合
征:
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
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 MDS-
未分类(MDS-U)、 MDS 伴单纯 5q-,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
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2组:
心血管类疾病
5.
较重急性心
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
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
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
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LVEF)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
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6.
冠状动脉搭
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条款正文第 15 /33
7.
心脏瓣膜手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
严重特发性
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
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9.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
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
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严重的原发
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发性肥厚型心肌病
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
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
显示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肺源性心脏
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
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个单位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12.
严重心肌
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
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级心功能状态持
续至少 180 天。
13.
严重冠心
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
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
两支血管管腔堵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
保障的衡量指标
14.
严重感染性
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
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
物;
b.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c.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d.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
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30%);
条款正文第 16 /33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15.
嗜铬细胞
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
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
16.
严重继发性
肺动脉高
压: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
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诊断须由心脏科专家
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慢性缩
窄性心包
炎: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
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并持续 180 天以
上;
2)实际接受了特定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中的任何一种)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川崎
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9.
艾森门格综
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
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并需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20.
Brugada
合征:
指被保险人须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21.
室壁瘤切除
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
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2.
严重心脏衰
CRT
脏再同步治
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型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
全部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级及以上;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23.
心脏粘液瘤
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风湿热导致
指风湿热反复发作并发心脏瓣膜损害,导致慢性心脏瓣膜病,引起心脏瓣膜狭窄
条款正文第 17 /33
的心脏瓣膜
疾病:
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
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30%)。
经导管进行的瓣膜置换手术或瓣膜成型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5.
严重大动脉
炎:
指被保险人由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大动脉炎,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
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非创伤性血管成像检查(CTA MRA)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
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实际实施了针对狭窄动脉的手术治疗。
26.
头臂动脉型
多发性大动
脉炎旁路移
植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
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
(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
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
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
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组:
脑部及神经类疾病
27.
严重脑中风
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54,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5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28.
严重非恶性
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
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
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 γ、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
张症等)
29.
严重脑炎后
遗症或严重
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5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55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
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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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0.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
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5分或 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
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32.
严重阿尔茨
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
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严重脑损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4.
严重原发性
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5.
严重运动神
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
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36.
语言能力丧
——3
岁始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
断及检查证据。
条款正文第 19 /33
37.
严重肌营养
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
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8.
多发性硬化
症: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6个月以内有两次及以上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持续至少 180 天。
39.
重症肌无
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
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
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
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
的病史。
40.
植物人状
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
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
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1.
严重脊髓灰
质炎后遗
症:
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在疾病确诊 180 日后,
仍存在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2(含)以下。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须检查证
实。
42.
非阿尔茨海
默病所致严
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
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
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3.
进行性核上
性麻痹:
是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
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44.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45.
重症手足口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
条款正文第 20 /33
病:
疱疹。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
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46.
严重瑞氏综
合征Reye
综合征,也
称赖氏综合
征、雷氏综
合征)
是一种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
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
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公立三级甲等医院的儿科专
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期。
47.
进行性多灶
性白质脑
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
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48.
脊髓小脑变
性症:
是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49.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
CT 等影像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
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经进
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性癫痫发作。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疾病或外伤
所致智力障
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IQ),
智力低常分为轻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
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
斯勒智力量表(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发生在被保
险人 6周岁以后(以入院日期为准)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达到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51.
神经白塞
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
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
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经白塞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2.
肾上腺脑白
质营养不
良:
指一种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
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
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条款正文第 21 /33
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53.
严重强直性
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
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椎体钙化形成骨桥,脊柱出现“竹节样改变”骶髂关节硬化、
融合、强直;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54.
严重的脊髓
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
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
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存在
持续至少 180 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爪形手”,肌力 2级或以下
55.
结核性脊髓
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即该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56.
严重亚历山
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
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
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被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57.
脑型疟疾:
指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
断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58.
闭锁综合
征:
指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缺失基本认知功能缺失
任何刺激的反应不能与他人互动诊断必须由神经科医生确诊,且有持续至少一
个月的病史记录
59.
异染性脑白
质营养不
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
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持续至少 180 天。
60.
皮质基底节
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
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
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61.
克雅氏病:
指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
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条款正文第 22 /33
62.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
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
发现而明确诊断
63.
严重脑桥中
央髓鞘溶解
症:
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CPM是一种代谢性脱髓鞘疾病。CPM Adams 首次提出,
病理学上表现为髓鞘脱失不伴炎症反应临床常见症状为突发四肢弛缓性瘫,咀嚼、
吞咽及言语障碍眼震及眼球凝视障碍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
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且持续至少 180 天。
因酗酒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64.
严重巨细胞
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行颞浅动脉或枕动脉
活组织检查确诊且须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并且已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单目失明。
单目失明是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4组:
器官类疾病
65.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
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66.
严重慢性肾
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67.
急性重症肝
炎或亚急性
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
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8.
严重慢性肝
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69.
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
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9/L
条款正文第 23 /33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0.
严重慢性呼
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
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71.
严重克罗恩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72.
严重溃疡性
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
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
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73.
严重系统性
红斑狼疮性
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
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
断标准定义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74.
严重肾髓质
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5.
严重弥漫性
系统性硬皮
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
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76.
严重肝豆状
核变性
Wilson
病)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
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
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个月。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条款正文第 24 /33
77.
严重自身免
疫性肝炎: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
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
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 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
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8.
急性坏死性
胰腺炎开腹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
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79.
艾迪森氏病
(慢性肾上
腺皮质功能
衰竭)
指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
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有以下报告作为证
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非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0.
原发性硬化
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
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1.
严重慢性复
发性胰腺
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
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
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82.
胰岛素依赖
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
经内分泌专科医明确诊断为 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180 天以上;
2)血胰岛素测定、血 C肽测定或尿 C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两种并发症一种或一种以上:
①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83.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桶状胸,X线显示肺野透明度增强,心胸比
<0.35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条款正文第 25 /33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后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3)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4)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84.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
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85.
肺泡蛋白质
沉积症:
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
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
疗。
86.
肺淋巴管肌
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
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87.
严重肠道疾
病并发症:
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88.
弥漫性血管
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
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89.
席汉氏综合
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
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②性激素、甲状腺素、
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90.
范可尼综合
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
晶。
91.
败血症导致
的多器官功
能障碍综合
征: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骼检查证实致病菌,
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
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条款正文第 26 /33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3/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2.
急性呼吸窘
迫综合征
ARDS):
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科或者重症监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所有以
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72 小时内发病)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
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93.
严重溶血性
尿毒综合
征: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溶血
性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红细胞膜缺陷有关
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94.
严重甲型及
乙型血友
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
IX 凝血因子),且凝血因子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
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接受髋关节置换。
95.
肺孢子菌肺
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 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 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96.
胆道重建手
术: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
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5组:
肢体类疾病
97.
多个肢体缺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98.
双耳失聪
——3周岁
始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
检查证据。
99.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
条款正文第 27 /33
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0.
严重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1.
严重类风湿
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
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102.
坏死性筋膜
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
103.
失去一肢及
一眼: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且提供
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4.
严重面部烧
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80%以上。
105.
骨生长不全
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4种类型:型、型、
型、型。只保障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
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
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
多处臂丛神
经根性撕
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
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107.
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
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线摄
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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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8.
原发性脊柱
侧弯的矫正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
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
严重气性坏
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
手术。
4)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
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0.
重度面部毁
损: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并且满足下列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
不流涎,下唇前庭沟不消失,能闭合。
111.
大面积植皮
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
全身体表面积30%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2.
严重幼年型
类风湿性关
节炎: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坏死,并已进行髋或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病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113.
骨质疏松骨
折导致的全
髋关节置换
手术:
骨质疏松指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
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风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
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指依据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实际发生了
股骨颈骨折并实施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6组:
其他类疾病
114.
经输血导致
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艾滋病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条款正文第 29 /33
病”的限制。
115.
因职业关系
导致的艾滋
病病毒感
染:
指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
感染上艾滋病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
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
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艾滋病病毒(HIV)阴性和/或艾滋病病毒(HIV)抗体
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艾滋病病毒HIV)或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艾滋病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的限制。
116.
器官移植导
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艾滋病病
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
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艾滋病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的限制。
117.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
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
的化验结果确诊
118.
埃博拉病毒
感染:
指因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日后持续
出现并发症。
119.
严重破伤
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粘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
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接受气管切开机械通
气治疗。
120.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
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以确诊日期作为事故
发生日期。
9.2
“恶性肿瘤
——轻度”
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条款正文第 30 /33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56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57)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
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58I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9.3
原位癌定义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
须满足全部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
D00-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本页正文完)
56
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
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57
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
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58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
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
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2
条款正文第 31 /33
附表 1
人保寿险关爱 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保障表
给付限额
年度给付限额: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限400 万元
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800 万元
等待期
90 天;意外伤害、续保,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项目
医院等范围
给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
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普通部
8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
投保,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但本次就
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
付比例为 60%
重大疾病医疗
保险金
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普通部
10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
份投保,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但本次
就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
给付比例为 60%
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特需部
100%
院外恶性肿瘤特
定药品费用医疗
保险金
我们指定的药
100%若使医保目录59内特定药品,且投保时被保险人
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本次未以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结算,则给付比例为 60%
意外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
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普通部
80%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
投保,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接受治疗,但本次就
诊时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给
付比例为 60%
保险责任项目
给付金额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1万元,保证续保期间内以一次为限
1:上表中的年度”特指本合同的一个保险期间。
2:上表中各项保险责任以条款正文描述为准。
(本页正文完)
59
医保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指满足条件的药品费
用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指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未被纳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条款正文第 32 /33
附表 2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胞癌和未分化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
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任何
任何
0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条款正文第 33 /33
1
0/x
0
2
0/x
0
12
1
0
3a3b
任何
0
4a
任何
0
ⅣA
4b
任何
0
Ⅳ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1
0
0
23
0
0
13
1a
0
ⅣA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4b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13a
0/x
0
ⅣB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条款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