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
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
新的保险合同。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
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0 日。
保险金额、免赔额、单次住院限额及赔偿比例
第十五条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单次住院限额是被保
险人在一次住院中,由保险人在此次住院中承担的最高赔偿
金额;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住院
医疗保险金额、免赔额、单次住院限额与赔偿比例均由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