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是按照其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
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
险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豁免。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九条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签收日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签收形式包括书面签收或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