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三)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
疾病,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
诊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
种重大疾病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经医院专科医
生初次确诊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特定心脑血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
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多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多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多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四)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包括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
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
贴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重度”以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 40%向“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
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 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
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
满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
重度”状态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向“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
保险金,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 治疗津贴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 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
人自上一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