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鸿利鑫享至尊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
2024.04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
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
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 …………………………………………………………………………………………… 2.4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3
一、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红利分配 ……………………………………………………………………………………………4.1
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
利分配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分红。
宽限期 …………………………………………………………………………………………… 7.2
对于续期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 9.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
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陆家嘴国泰人寿[2024]终身寿险 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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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 ……………………………………………………………………12.2
符合约定的条件,您有权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退保 ……………………………………………………………………………………………14.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
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按时交纳保险费 …………………………………………………………………………… 7.1/7.2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我们将
不承担保险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 9.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该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
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故保险金 …………………………………………………………………………………… 3.3.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和保单年度,将影响身故保险金的金额,请您特别关注。
红利不确定 ……………………………………………………………………………………… 4.1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能参与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 ………………………………………………………………………………………… 5.1
发生 5.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义。
公司网址 www.cathaylife.cn 客户服务热线 95374
【条款目录
1.释义
9.保险金申请
1.1 释义
9.1 保险事故通
9.2 保险金申请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9.3 诉讼时效
2.1 合同构成
9.4 保险金给付
2.2 合同成立与生效
9.5 宣告死亡处
2.3 投保范围
2.4 犹豫
10.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
10.1 第二投保人
3.我们提供的保障
10.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10.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间
3.2 保险期间
要求及变更时的限制
3.3 保险责任
10.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3.3.1 身故保险金
3.3.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1.受益人
11.1 受益人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12.保险合同变更
12.1 减额交清保
5.责任免除
12.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5.1 责任免除
13.保险合同借款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13.1 保险合同借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14.合同解除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保险费
15.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7.1 保险费的支
15.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2 宽限期
15.2 未还款项
7.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5.3 联系方式变
15.4 争议处理
8.效力中止与恢复
15.5 合同内容变
8.1 效力中止与恢复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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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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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2.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
险费约定支付日3等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4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我们的规定5
2.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合同生效对应日:亦称为“保单周年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期。如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 24 时止
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投保当时我们的规指投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要求,在投保时我们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
载明。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6自我们收
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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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
单或批注(批单)上。
3.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
单上载明。
3.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身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
(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
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7×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8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总额9×下列《给
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本
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
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
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8、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单年度末及前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
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9、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总额: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
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
(1)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总额×下《给
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数-1
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n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1+2.5%)
(n-1)
本合同第 n 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2.5%)(n-1)
3.3.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七十生效遵守承运乘坐
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10期间11因遭受航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12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3.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航空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之,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总交保险费13的2倍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总交
10、客运民航班机:指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于核定航线
以收费方式合法营运的客运民用航空器。
11、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
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12、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指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
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3、总交保险费:为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
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保险费14的2倍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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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相关规定,确
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将每年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15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累积红
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亦根据上述约定在以后各年度参加分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减少后的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减少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
少。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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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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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4、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总交保险费: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总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5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等同于相关监管规定中现金红利分配方式中的购买交清保额形式。我们将在
每个红利分配日,根据交费期间、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以及投保年龄等,以保单分配的红利作为一
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以增加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1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6.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
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对保单红利进行调整。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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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7.2 宽限期
16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17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7.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
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届满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
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垫交保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各期垫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逾一年未交付的,则利息并入垫交保险费中计息。我们会于公司官网公布垫交利率。
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基本保险金
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利息。
8.效力中止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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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分配红利。
您提出恢复合同效力的申请时所需的材料详见申请书
9.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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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9.2 保险金申请
17、欠交的保险费:指依本合同约定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但本合同如有垫交保险费或
保险合同借款的情形,则还应包括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未偿还保险合同借款及利息。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18、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
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
(4) 所能提供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9.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当月
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说明理由。
9.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18、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公立医院或其他您与我们共同协商
确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上述身故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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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二投保人
第二投保人是指原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后,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向我们申请
成为本合同新投保人的人
第二投保人需要您事先指定。
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知我们指定第二投保人,如原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您指
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合同10.3条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
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0.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将出具相关批注。
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
若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您应区分原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状态,分别指定第二投保人。
对于原投保人身故时,被保险人已经年满 18 周岁的情形,您仅能指定被保险人本人为第二投保
人。
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您的配偶、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
书面同意。
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应当确保第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10.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间要求及变更时的限制
第二投保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
在不抵触当时的通行规则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原投保人身故
的,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不抵触当时的通行规则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原投保人身故
的,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则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不能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1.第二投保人不愿意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的;
2.第二投保人在原投保人身故时已经身故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若第二投保人与原投保人
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投保人身故在先;
3.第二投保人于申请变更成为新投保人之前身故的;
4.第二投保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的;
5.第二投保人在申请变更时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或因与当时的通行规则、任何适用的法律
法规相抵触无法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的
6.第二投保人因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其他不能或无法成为第二投保人的情形。
10.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您已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合同的第
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注
11.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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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受益人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
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2.保险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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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如基本保险金额对应部分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
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同
时本合同第4.1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
险责任,下一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保险金额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将不再分配红利。
12.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
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申请时所在保单年度初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可
以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本合同第4.1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您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改为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按减少后的
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13.保险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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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部分累积有现金价值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
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
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后净额的 80%为限
借款的利息按借款金额、借款期间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借款利率按您与我
们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加计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1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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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5.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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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5.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及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
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实际扣除时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1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5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