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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所有基因疗法(释义六十六)造成的医疗费用。未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未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特定药品、
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细胞免疫疗法(释义六十七)时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
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
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释义六十八)、医疗事故(释义六十九)导致
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
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
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保险单约定承保的则不受此限);虽持有医生建
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临终关怀医疗费、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不受此限;;
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被
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释义七十);冒名住
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
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矮小症相关治疗、肥胖症相关治疗、袖状胃切除术、整形治疗、美容或整容治疗、
变性手术及前述治疗或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治疗或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
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康复治疗费不受
此限)、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
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
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过长、包茎、
性功能障碍治疗;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
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5.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合同所附《众安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职业
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
如:潜水(释义七十一)、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
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七十二)、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七十三)、摔跤、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七十四)(含训练)、替身表演
(含训练)、探险(释义七十五)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