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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邮轮旅行期间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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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搭乘邮轮旅行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必须
使用邮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救援公司取得联系,由此发生的邮
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负责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中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的邮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邮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救援公司以外
的人员或公司进行通话;
(二)被保险人使用非邮轮卫星电话产生的通信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中载明。
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邮轮方出具的就诊单等医疗证明;
(五)如离开邮轮继续治疗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
(六)邮轮卫星电话的通信细单、使用费用证明,如通话对象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需提供通话对象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九条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邮轮卫星电话】指安装在邮轮上,基于卫星通信系统来传输信息的通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