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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邮轮旅行期间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2005080742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搭乘邮轮旅行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必须
使用邮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救援公司取得联系,由此发生的邮
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负责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单中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的邮轮卫星电话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邮轮卫星电话与其直系亲属、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救援公司以外
的人员或公司进行通话;
(二)被保险人使用非邮轮卫星电话产生的通信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卫星电话费用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