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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邮轮港口变更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091243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搭乘邮轮旅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邮轮在目
的地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并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取消停靠、或临时更换停靠港口的,对
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旅行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
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搭乘邮轮的承运人雇员罢工;
(二)被保险人搭乘邮轮的目的地港口发生暴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突发传染病。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搭乘邮轮前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邮轮
目的地港口变更情形的;
(二)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旅行费用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各种旅行费用时已知道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
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或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
染病;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五)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