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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境外留学学校倒闭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4 版)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见释义)期间因所就读学校破产倒闭而不能继续其在此就读学校
的学业并造成该学业中断,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
付且不能退还的学费(见释义)。给付的保险金额将扣除任何可以返还或可以确定收回的学费费用。
如被保险人从留学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任何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已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就扣
除前述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学费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就读学校破产倒闭后被安排至其他学校就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若因此产生额外
的学费支出,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支付的额外学费,保险人将在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范围
内进行赔偿。
三、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支付或承诺支付给学校的除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无论按学校规定是否可以
退,如注册费、住宿费、膳食费和书本费等一次性收费;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所就读的学校存在财务危机,或根据权威媒体报道、教育部留学预警或中国或
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的其他官方机构公开发布的类似预警信息,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知晓或应当知
晓上述情况的;
3)学校倒闭后,被保险人被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但被保险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及留学签证;
4)被保险人境外就读学校破产的证明;
5)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学费的证明;
6)被保险人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留学
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学费
指被保险人在境外就读学校课程时所支付的入学和注册费用,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的
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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