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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留学学习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见释义 1)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释义 2)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见释义 3),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4)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5)治疗且住院天数超过
30 天或被保险人直系家庭成员(见释义 6身故,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学业中断,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当学期已经支付但未使用且不能退还的学费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的累计赔付金额达到该
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任何因下列情形/行为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留学学习中断的,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
手术;
3. 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4. 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 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
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7.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8. 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7)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9.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0.被保险人既往病症(见释义 8)及其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13.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5.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
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
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原件;
4. 校方出具的学业中断证明、当学期的学费凭据。
5.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
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
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 1:留学
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
释义 2: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释义 3: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 30 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
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常见的急性病:(1)高热(成人 38.5 摄氏度,小儿 39 摄氏度)(2)急性腹部疼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休克或者昏迷;(4)
高原反应;(5)癫痫发作;(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7)急性胸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8)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眼
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10)急性尿潴留;(11)食物中毒;(12)非药物原因所导致的急性过敏性
疾病。
释义 4:医疗机构
指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释义 5: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必须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释义 6:直系家属成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释义 7: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
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
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8: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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