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
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妊娠(含宫外孕)、
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4. 任何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脊椎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及其并发
症;
5.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
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6. 美容、整形、矫形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7.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8.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9. 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
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
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0.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 4)
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3.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
费用;
14.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
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
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18.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19.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
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五、医疗押金救援服务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
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时,对于担保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押金,在
保险人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负责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担保。如果救援机构
无法安排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境内或原出发地后,经保险人批准确认,保险人将向
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