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指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后,恶性肿瘤——重度病灶持续存在或
当前仍对已明确诊断确定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进行针对性的治疗。针对性的治疗指针对已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
进行手术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靶向药物治疗、细胞
免疫疗法。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包括:“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
给付保险金”、“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
“第四次及以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
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该次重大疾病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
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
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恶性肿瘤——重度我
们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
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
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根据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23存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首次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