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险金保险责任并额外缴纳保险费,否则您的保险合同将不包含本项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其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轻度疾病
清单定义的轻度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如果我们曾经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您在重新
投保时将不能够约定本主险合同包含本项可选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13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
动车15;
(6)因附表2第96条、第97条、第98条列明的原因外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1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
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9。
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
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1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6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
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
特征。
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9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
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