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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
............
,对
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
............
B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
……………………………………………………………………2.2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3.13.27.2、脚注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脚注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1.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与不保
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计划
2.2 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7.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7.2 年龄与性别错
7.3 合同内容变更
7.4 联系方式变更
7.5 效力终止
附表 1 平安互联网重
大疾病保险(B 款)计划
附表 2 重大疾病清单
附表 3 轻度疾病清单
附表 4 状腺癌的 TNM
分期
平安健康〔2021〕疾病保险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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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服务手册、其他书面或电
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审核您的投保申请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后同意承保,本主
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时开始生效,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
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期间为准。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2.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您及您的家庭成员若均满足上述条件,可同时参保1本保险,形成家庭保单。
家庭成员仅指您的父母、子女以及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我们不接受
非同时参保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合并为家庭保单。
1.4
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2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
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前(含 99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
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5
自您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3
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
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您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金应承担连
带责任。
1同时参保指您在一次投保行为中为两名及以上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被保险人申请投保且所有被保险人均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
况。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
照等
4保险事故指发生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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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
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
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同保险计划的
基本保险金额5保障疾病详见保险计划表。
2.2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大疾6轻度
疾病7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
合同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8发生的保险事故;
(2)根据本条款 1.6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
等待期的。
2.2.2
本主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910确诊其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重大疾
病清单(详见附表 2)定义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
疾病在保险计划约定的范围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且我们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您需要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合同包含轻度疾病保
5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6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附表 2 重大疾病清单中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附表 2 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其中第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9 种至第 120 种重大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7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附表 3 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附表 3 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共有 20 种,其中第 1 至 3 种轻度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4 种至第 20 种轻度疾病为“规
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8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公立医院,不包括疗养院、
理院、以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
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0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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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保险责任并额外缴纳保险费,否则您的保险合同将不包含本项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其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轻度疾病
清单定义的轻度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如果我们曾经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您在重新
投保时将不能够约定本主险合同包含本项可选责任。
责任免除
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13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
动车15
(6)因附表2第96条、第97条、第98条列明的原因外被保险人感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1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
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9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
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1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6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
特征。
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9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
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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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1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2.2
保险责任”“7.2 年龄与性别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
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
期支付保险费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
险人本人。
5.2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以及由我
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
检查及其他医学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我们要求您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那么自您、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之日起直至我们收到补
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将不计入上述 30 日。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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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解除保险合
6.1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我们的询问和您的
告知将记载于本主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
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98-
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
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
的法律效力。
7.4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
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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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平安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B款)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
险金
保障范围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28 种重大疾
“附表 2 重大疾病清单”
第(1)-(28)种
50 种重大疾
“附表 2 重大疾病清单”
第(1)-(50)种
120 种重大疾
“附表 2 重大疾病清单”
第(1)-(120)种
基本保险
金额
根据您投保时约定
可选责任:
轻度疾病保
险金
保障范围
20 种轻度疾
“附表 3 轻度疾病”第(1)-(20)种
基本保险
金额
重疾基本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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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重大疾病清单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其中第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
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
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9 至 120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来自我们的运营经验。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
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
专辑》第三版ICD-O-320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
病。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21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WHOG1 <10/50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
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
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
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2倍(含)以上;
20ICD-O-3 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
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
准。
21 TNM分期指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
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详见附表4。
-101-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
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含)以上的
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22肌力23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4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5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
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
(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K/DOQI)制定的指南,
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
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
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22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3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
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
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2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
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
态。
2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
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
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02-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
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
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炎
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
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6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26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3-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
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
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
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
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
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27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
27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104-
(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
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
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24-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
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
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
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
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
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严重多发性硬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05-
化症
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
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0-严重 1 型糖尿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
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
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
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31-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
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
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
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
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2-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
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3-重症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
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34-严重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
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35-急性坏死胰腺
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
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106-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6-严重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
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及除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以外的良性颅内肿瘤而实施的脑
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8-系统性红斑狼
疮-Ⅲ型或以上
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
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此处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
标准定义Ⅲ 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 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 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 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 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9-严重结核性脑
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40-经输血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
范围内。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107-
41-丝虫病所致严
重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
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42-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3-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3 次及以上)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
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次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或逆行胰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曲、张和
窄。
(3)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4-严重肾髓质囊
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多囊肾;
(2)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45-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46-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衰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2)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7-严重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Steele-Rchards
on-Olszewski 综
合征)
进行性上性麻痹(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综合征,是一种
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
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 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8-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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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住
院治疗;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49-严重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脏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
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以上,其他
两支血管官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
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50-植物人状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
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 天
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51-严重疯牛
(克-雅氏病/CJD/
人类疯牛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
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2-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
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
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
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53-一肢及单眼缺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
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标准力表,如使用它视力表进行
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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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
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
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
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
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
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
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
障范围内。
55-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
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6-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
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7-严重心肌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
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
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58-需手术切除的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
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59-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60-严重Ⅲ度房
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
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
器。
-110-
61-双侧肾切除或
孤肾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62-严重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
生物;或
(2)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或
(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
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63-败血症导致的
多器官功能障碍
综合症
指由我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
伴发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
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使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64-因器官移植导
致的艾滋病病毒
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
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
后,或能防止艾滋病(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
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
障范围内。
65-严重肺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
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
-111-
植手术。
66-严重原发性骨
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
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
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7-严重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
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
治性血细胞减少,本保单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由我们认可医院的
骨髓检查支持诊断,并由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2)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
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8-埃博拉病毒感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
染病专家确诊、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病程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
内。
69-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
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70-主动脉夹层血
指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
险人需通过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
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71-严重慢性缩窄
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
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
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 胸骨正中切口
② 双侧前胸切口
-112-
③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2-艾森门格综合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
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先天性心脏病所致的艾森门格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
73-严重脊髓小脑
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
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4-严重进行性多
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其病原体多为乳头多瘤空泡病毒,常常发生于免疫缺
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75-严重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
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76-严重多处臂丛
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且自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双侧
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77-溶血性尿毒综
合征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
尿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须在二十五周
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
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78-Brugada 综合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113-
79-严重巨细胞动
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
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80-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
动能力限,达到美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 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81-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
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
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
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82-神经白塞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
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
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
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
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83-室壁瘤切除手
指因心肌梗死导致室壁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84-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
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5-严重 III 度冻
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指冻伤程度达到 III 度,
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
离。
86-弥漫性血管内
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
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
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114-
87-急性肺损
(ALI)或急性
吸窘迫综合征
(ARDS)
指一种由于肺泡毛细血管和肺泡上皮细胞损伤引起的弥漫性肺间质及肺泡水肿,
以进行性低氧血症、呼吸窘迫为特征的急性呼吸综合征。须由呼吸科或者重症监
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7 天内发病
(2)影像学检查证实双肺浸润影;
(3)PEEP(呼气末正压)≥5 cmH2O 时,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
于 200mmHg;
(4)非心源性导致的肺水肿。
88-心脏粘液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的心脏原发性良性心脏肿瘤,并经术后
病理或细胞学诊断。
89-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
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
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0-严重出血性登
革热
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
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不
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
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91-严重的脊髓空
洞症或严重的延
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
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
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92-侵蚀性葡萄胎
(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
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3-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
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
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
-115-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94-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PaO2<60mmHg,PaCO2>50mmHg。
95-严重席汉氏综
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
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和
②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6-皮质基底节变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
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97-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8-严重亚历山大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
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
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
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99-严重骨生长不
全症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
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
-116-
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
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100-严重肾上
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
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
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本主险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
人予以理赔。
101-肺泡蛋白
沉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
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
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
疗。
102-严重脊髓
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
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
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
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3-严重原发
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
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
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新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
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 180 日。本病须经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严重全身
(型)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
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05-严重肌营
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
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
106-肝豆状核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
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
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17-
(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107-闭锁综合
由于双侧脑桥基底部病变,脑干腹侧的皮质核束和皮质脊髓束受损,而导致的缄
默和四肢瘫痪。临床表现为意识清醒或仅有轻微损害,除睁闭眼和眼球上下运动
外其它全部运动、吞咽、语言功能均丧失。诊断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认,并必须
持续至少一个月病史记录。
108-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
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
裂。
109-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
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
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110-自身免疫
脑炎
自身免疫性脑炎(Autoimmune Encephalitis,AE)泛指一类由自身免疫机制介
的脑炎。临床以精神行为异常、癫痫发作、近事记忆障碍等多灶或弥漫性脑损害
为主要表现。
自身免疫性脑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具备以下1个或多个神经与精神症状或临床综合征:
① 边缘系统症状近事记忆减退、癫痫发作精神行为异常,3个症状中的1个或
多个
② 脑炎综合征:弥漫性或多灶性脑损害的临床表现;
③ 基底核和(或)间脑/下丘脑受累的临床表现
④ 精神障碍,且精神心理专科认为不符合非器质疾病。
(2)具有以下1个或多个的辅助检查发现,或者合并相关肿瘤:
① 脑脊液异常脑脊液白细胞增多或者脑脊液细胞学呈淋巴细胞性炎症;或者
脑脊液寡克隆区带阳性;
② 神经影像学或电生理异常:MRI边缘系统T2或者FLAIR异常信号,单侧或双侧,
或者其他T2FLAIR信号变和卒中PET
边缘系统高代谢改变,或者多发的皮质和(或)基底核高代谢或者脑电图异常:
局灶性癫痫或癫痫样放电(位于颞叶或颞叶以外)或者弥漫或多灶分布的慢波节
律;
③ 与自身免疫性脑炎相关的特定类型的肿瘤如边缘性脑炎合并小细胞肺癌
NMDAR脑炎合并畸胎瘤。
(3) 抗神经元表面抗原的自身抗体阳性其中抗NMDAR抗体检测主要以脑脊液阳
性为准;
(4) 合理地排除其他病因。
-118-
111-严重肺结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
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 IV 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112-严重脊髓
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3-特定的横
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
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4-特发性肺
维化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
病,可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
衰竭体征。诊断需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 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
通型间质性肺(UIP)。 其他已知原因例如环境和职业暴露、结缔组织病、
物毒性)导致的间质性肺疾病(ILD)不在保障范围内。
115-严重血管
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
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
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
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6-严重额颞
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
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
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7-严重路易
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
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
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9-
118-创伤弧菌
染截肢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鲜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19-重症心肌
伴充血性心力衰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
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①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肌炎;
③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满足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达 4 项:
①突发呼吸困难
②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③心脏肿大、肺部啰音;
④颈静脉压>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⑤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⑥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⑦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
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120-严重大动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
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
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附表 3:轻度疾病清单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轻度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共有 20 种,其中第 1 至 3 种轻度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
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4 至 20 种轻度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来自我们的运营经验。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
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ICD-O-3)的肿瘤形态学
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
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120-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
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
肌酸激酶同工(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
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
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
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
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
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4-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
入手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
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
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
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7-肺泡蛋白沉积
指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
-121-
症肺灌流治疗
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 实际接受了至少2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8-脑垂体瘤、颅内
囊肿、颅内动脉
/颅内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
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颅内囊肿;
(3)颅内动脉瘤、颅内血管瘤
9-较轻面积Ⅲ度
烧伤
10-轻度颅脑手术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
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且未达到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
分法》计算。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
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永久性心脏起
搏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
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为医疗所须。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除外。
12-永久性心脏除
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进行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此严重心律失常
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除颤器为医疗所须。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13-轻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
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25mmHg,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14-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腹腔镜
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
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不在本保单障范围内。
15-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因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6-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
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实际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且未达到”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3)接受了骨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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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
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
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18-中度听力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80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
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19-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20-轻度慢性肾脏
疾病
轻度慢性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 血肌酐(Scr)>5mg/dl或>442µmol/L;
3. 连续维持至少180日;
因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慢性肾功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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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
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
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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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