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27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此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3.1.1.1 恶性肿瘤—重度
”的定义一致。
2.重大器官衰竭
指因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功能衰竭,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实施肾脏、
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且已经确定移植手术时间。
此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3.1.1.4 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定义不一致。
3.造血干细胞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指因造血干细胞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经专科医生诊断需要实施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的异体移植手术且已经确定移植手术时间。
此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3.1.1.4 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定义不一致。
4.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
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
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
血管扩张症等)。
此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3.1.1.9 严重非恶性颅内
肿瘤”定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