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 第 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
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
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