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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享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对
.......
主险
..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和享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生存保障、身故
保障以及保单红利。
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
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
起的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投保案例
和先生为自己30 周岁)投保招商仁和和享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期10 年,年交保
险费 10 万元,选择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60 周岁,领取方式为年领,对应基本保险金额为
8522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和。
本例中和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和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招商局仁和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本主险合同202511日生效,2026 11为第一个保
单周年日。
领取人
领取金额
案例描述
和先生
85220 /
自和先生到达 60 周岁起,在每
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至
被保险人身故时
儿子小和
85220 /×(20 -10
年)=852200 (一次性)
如果和先生在领取了养老保险
10 年(已领取 10 次)后不
幸身故,剩余的保证给付的养
老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招商仁[2023]
年金保险 030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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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小和
身故当时的实际已交纳的保
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
大值
如果和先生在本主险合同约定
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年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前不幸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
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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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第八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第三条 保险责
第四条 保单红利
第五条 投保范
第六条 保险期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第七条 责任免
第八条 其他免责条款
¥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条 宽限期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四条 保险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给付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五章
如何退保
第十七条 犹豫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六章
其他权益
第二十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同构成
第二十四条 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还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同内容变更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第三十一条 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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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享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您拥有的分红权益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
险单上。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养老保
险金领取方式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1
起生效。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
2
三种;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三种。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养老保
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不得小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此后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根据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确定)的
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重新计算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
1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10 1日,2010 10 1日至 2011 930 日期间为零周岁,2011
10 1日至 2012 930 日期间为一周岁,依此类推。2028 10 1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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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每年给付 1
次养老保险金:
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每月给付 1
次养老保险金:
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二、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起的前二十保单年度
3
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
保险金为保证给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
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两者的差额(不计息)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4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
主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产品合同,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我们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
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个保单年度我们会
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
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
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4
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保险费金额乘以已交费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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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
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本主险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
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第五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六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值。
第八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七条 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条 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
通知”第十七条 犹豫”、“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第三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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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5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
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
括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上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确定的利率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
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
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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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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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老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给付给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
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一、养老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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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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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或其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
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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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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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
人为目的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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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
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
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养老保险金。如任何人
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本公司收受或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包括保证给付期间内一次性给
付的养老保险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后收受或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否则
我们有权追回。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
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和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章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十七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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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
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二十一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
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
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
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
保单贷款利率。
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
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
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按减少后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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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
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十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险合同
期满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
的内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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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
还多收的保险费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
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xxx 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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