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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
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
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身故,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停止支付养老保险金。如任何人
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仍以任何方式从本公司收受或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包括保证给付期间内一次性给
付的养老保险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们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后收受或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否则
我们有权追回。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
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和保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五章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十七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