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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管家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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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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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条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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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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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权益
招商仁和招管家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
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
十五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
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单账户价值指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它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
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
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给付而减少。
保单利息指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息。
保单持续奖励指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给
予的奖励。
初始费用指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费
用。
部分领取是指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运作原理
账户保单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
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收取及部分领取而减少。
招商仁[2024]
终身寿险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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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
趸交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解除合同
转入保险费
保单利息
保单持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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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一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五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第一条 保险责
第二条 投保范
第三条 保险期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第四条 责任免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第三章
保单账户的运作
第六条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
第七条 保单账户结算
第八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九条 保单持续奖励
第十条 初始费
第十一条 风险保险费
第十二条 部分领取
第十三条 退保费用
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六条 宽限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受益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 保险申请
第二十一条 险金给付
第二十二条 告死亡处理
第六章
如何退保
第二十三条 犹豫
第二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章
其他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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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同构成
第二十八条 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还款项
第三十三条 同内容变更
第三十四条 系方式变更
第三十五条 议处理
附表
招商仁和招管家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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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招管家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1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2
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
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账户
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下列两
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实际发生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到达年龄
3
对应的比例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
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
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
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1)穿衣:自己
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
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如果被保
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年龄不一致,则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作为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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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比例系数详见下表一。
表一: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系数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系数
0-17 周岁4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上述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追
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零周岁(须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五周岁,且
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
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章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10 1日,2010 10 1日至 2011 930 日期间为零周岁,2011
10 1日至 2012 930 日期间为一周岁,依此类推。2028 10 1日零时即年满十八周岁。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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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
机动车
9
六、战争
10
军事冲突
11
暴乱
12
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四条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一条 险责任”“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恢复”、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
通知”、“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第三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2 全残”
第三章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第六条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为本保险产品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时,为您在万能账户中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
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
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给付而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报告期内保单账户价值
的具体状况。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
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或履带车辆。
10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
政府宣布为准。
11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2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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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第一日。我们于
每月初根据该险种万能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
内公布。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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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计算上个月保单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
入保单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
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
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结算。
在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保单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我们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
申请之日。
在发放保单持续奖励时,保单账户的结算时间为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日。
在您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追加保险费的结算时间为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之日。
在转入保险费的情况下,转入保险费的结算时间为转入保险费的转入之日。
保单账户结算后金额即为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停止计息。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计息
第八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
第九条 保单持续奖励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14
零时按照前五个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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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之和2%作为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在第六个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
个保单年度的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之和2%为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
第十条 初始费用
您支付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时或转入保险费转入时,我们将按以下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初
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2%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2%
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转入保险费的 2%
第十一条 风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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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复利:
1
365
11  日复利 ( 年结算利率)
,年结算利率可通过我们的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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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5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的期
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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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等待期后,我们按月度收取风险保险费,当月承保天数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
按当月实际承保天数计算。首期风险保险费在等待期后次日收取,此后月度风险保险费于每月第一
日从保单账户中收取。若您选择退保,我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退保当月未满期风险保险费,未满期
风险保险费直接计入保单账户。
月度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收取当日的风险保额 / 1000)× 月度风险保险费费
风险保额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单账户价值
月度风险保险费费率 =年风险保险费费 / 12)× 月承保天数 / 当月实际天
本主险合同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根据收取风险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性别及风险程度确
定。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见附表。
第十二条 部分领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会收取部分领
取手续费,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
二、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需向我们提供以下材料:
一、部分领取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表二:各保单年度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表
保单年度
第一个保单
年度
第二个保单
年度
第三个保单
年度
第四个保单
年度
第五个保单
年度
第六个及以
后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
续费率
5%
4%
3%
2%
1%
0%
我们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第十三条 退保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退保,我们会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 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保单账户价值 × 退保费用率
表三:各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率表
保单年度
第一个保单
年度
第二个保单
年度
第三个保单
年度
第四个保单
年度
第五个保单
年度
第六个及以
后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率
5%
4%
3%
2%
1%
0%
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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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指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一、趸交保险费
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
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
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三、转入保险费
指按照约定,由您作为投保人的其他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各类保险金和红利转入本主险合同保单
账户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若某一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
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
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二十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结算保单利息,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
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部保单贷款、累
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并从保单账户中收取应收的风险保险费和本主险合
同效力中止前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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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
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
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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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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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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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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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其中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须具有鉴定资质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单利,从第三十一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计算的
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
相应的差额。
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
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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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7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
人为目的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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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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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申请退保。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我们自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三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
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第二十六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申请贷款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
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前述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
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
确定保单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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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
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八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十八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合同生
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
的内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
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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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付风
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风险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险金额之
和;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保单
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
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三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xxx 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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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招商仁和招管家 2.0 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年龄
男性
女性
0
0.867
0.620
35
1.111
0.454
70
27.495
15.643
1
0.615
0.456
36
1.196
0.489
71
30.965
17.887
2
0.445
0.337
37
1.290
0.530
72
34.832
20.432
3
0.339
0.256
38
1.395
0.577
73
39.105
23.303
4
0.280
0.203
39
1.515
0.631
74
43.796
26.528
5
0.251
0.170
40
1.651
0.692
75
48.921
30.137
6
0.237
0.149
41
1.804
0.762
76
54.506
34.165
7
0.233
0.137
42
1.978
0.841
77
60.586
38.653
8
0.238
0.133
43
2.173
0.929
78
67.202
43.648
9
0.250
0.136
44
2.393
1.028
79
74.400
49.205
10
0.269
0.145
45
2.639
1.137
80
82.220
55.385
11
0.293
0.157
46
2.913
1.259
81
90.700
62.254
12
0.319
0.172
47
3.213
1.392
82
99.868
69.880
13
0.347
0.189
48
3.538
1.537
83
109.754
78.320
14
0.375
0.206
49
3.884
1.692
84
120.388
87.611
15
0.402
0.221
50
4.249
1.859
85
131.817
97.754
16
0.427
0.234
51
4.633
2.037
86
144.105
108.704
17
0.449
0.245
52
5.032
2.226
87
157.334
120.371
18
0.469
0.255
53
5.445
2.424
88
171.609
132.638
19
0.489
0.262
54
5.869
2.634
89
187.046
145.395
20
0.508
0.269
55
6.302
2.853
90
203.765
158.572
21
0.527
0.274
56
6.747
3.085
91
221.873
172.172
22
0.547
0.279
57
7.227
3.342
92
241.451
186.294
23
0.568
0.284
58
7.770
3.638
93
262.539
201.129
24
0.591
0.289
59
8.403
3.990
94
285.129
216.940
25
0.615
0.294
60
9.161
4.414
95
309.160
234.026
26
0.644
0.300
61
10.065
4.923
96
334.529
252.673
27
0.675
0.307
62
11.129
5.529
97
361.101
273.112
28
0.711
0.316
63
12.360
6.244
98
388.727
295.478
29
0.751
0.327
64
13.771
7.078
99
417.257
319.794
30
0.797
0.340
65
15.379
8.045
100
446.544
345.975
31
0.847
0.356
66
17.212
9.165
101
476.447
373.856
32
0.903
0.374
67
19.304
10.460
102
506.830
403.221
33
0.966
0.397
68
21.691
11.955
103
537.558
433.833
34
1.035
0.423
69
24.411
13.674
104 及以上
568.497
465.447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