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 2024 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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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大麦2024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定期寿险,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保障
基本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可选责任: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您确有需要,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应同
比例减少且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
的最低标准。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
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7.5 年龄错误的处理
7.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限制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联系方式变更
7.9 合同终止
7.10 未还款项
7.11 宣告死亡处理
7.12 争议处理
附表 全残项目表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
4.4 保险金给
4.5 司法鉴定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风险
5.3 现金价
6.其他权益
6.1 减少基本保险金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华贵保险[2024]定期寿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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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华贵大麦 2024 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将
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将
按减少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2.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1.2.1.1
故 或 全 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
意外伤害
1导致身故或
全残
2,本公司按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3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
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
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可选责任的,在本合同保险期
间内,我们承担相应可选责任的保险责任
1.2.2.1 被保险人
4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
5
1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
外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
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
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
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第一级具体的伤残程度请见附表)
3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情
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4乘客指持有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的旅客,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执行该次航班任务的空
勤人员(适用 1.2.2.1);或指持有有效客票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不包括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
人员(适用 1.2.2.2)
5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
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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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意 外 身
故 或 全 残
保险金
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
残的,本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的航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2 水
陆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身
故 或 全 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6遭受意外伤害,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当时本合同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分为 20 年、30 年、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7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
8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 5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6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
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
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时,该
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网约车车厢时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
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租
用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
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其中,网约车平台公
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
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
的网约车。
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8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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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
11
机动车
12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条款
除本条款“第 2.1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粗的内容:“第 3.3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4.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5.1 条 犹豫期”、“第 7.4 条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第 7.5 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13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
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 力 中 止
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
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
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
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或履带车辆。
1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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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
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 险 事 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4.3 保 险 金 申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14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医疗机构
1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5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
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
目的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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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
鉴定机构
16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
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
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
4.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
行鉴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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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5.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
17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领取减少部分
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
减少且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少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保险费按
列公式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前的保
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
减少基本险金后的保险=基本险金的保-
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华贵大麦 2024 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
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18 周岁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
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7.3 合 同 成 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17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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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
生效对应日
18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7.4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
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
退还保险费。
7.5 年 龄 错 误
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6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限制
本条款第 7.4、7.5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7
合 同 内 容
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7.8
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
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
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8生效对应日指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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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7.10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7.11
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
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
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7.12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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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
全护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 1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1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
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
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
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
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
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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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 10°者为盲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
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
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
功能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
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
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
(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
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
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
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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