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⑤)。
注① 永久完全: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注②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国家有关
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注③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④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⑤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
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
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
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