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1.4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2.5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9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字
体突出显示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6 诉讼时效
8.8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释义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1 保险费的交
9.1 保单年度
1.3 投保范围
4.2 宽限期
9.2 保单周年日
1.4 犹豫期
5.现金价值权益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现金价值
9.4 周岁
2.1 保险期间
5.2 保单贷款
9.5 有效身份证
2.2 基本保险金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9.6 全残
2.3 有效保险金额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9.7 毒品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合同解除
9.8 酒后驾驶
2.5 保险责任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责任免除
8.其他需关注的事
9.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7 其他免责条款
8.1 效力终止
9.11 机动车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2 医疗机构
3.1 受益人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3 鉴定机构
3.2 保险事故通知
8.4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3.3 保险金申请
8.5 未还款项
3.4 保险金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
3.5 宣告死亡处理
8.7 联系方式变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1[8]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周岁(见释义)(须出生满 30 日)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
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
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
海保人寿[2024]终身寿险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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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2[8]
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
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2.3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各保
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1.025 倍。
2.4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全残(见
释义),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
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
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
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
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
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对应的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2.6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3[8]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合同的现金价值
2.7
除本条款“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
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4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4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3.2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性质、原因、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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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3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
残鉴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
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指根据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
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
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3.6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5[8]
4.1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4.2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5.1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
5.2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
金额不得超过申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80%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每次
款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
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
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
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同的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
息或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
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
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6[8]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8.2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8.3
本条款第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的,我们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保险事故的,我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8.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
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7[8]
8.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8.6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法院提起诉讼。
9
释义
9.1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
24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5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
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
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6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海保人寿鑫享福终身寿险条款
8[8]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⑤)
注① 永久完全: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注②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0.02或视野半径小5度,并由国家有关
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注③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④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⑤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9.8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
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9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9.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1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9.12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
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
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9.13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
织。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