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
不属于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详见附表 2)和重大疾病清单(详见
附表 3)定义的疾病,并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6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
用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保险金。一般医
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
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是
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
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如下: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清单和重大疾病清单以外的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
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7、陪床费8、重症监护室床位费9、膳食费10、护
理费11、治疗费12、检查检验费13、药品和医疗器械赔付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14
6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
(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以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以
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以及其他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医院(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特需部指设立于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中,医疗费收费主体为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且产生的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诊疗部门:
(1)在医疗费票据或清单中明确属特需医疗,如包含“特需”、“特需部”、“特需医疗”、“特需门诊”、“特需病房”、
“特需床位”等表述;
(2)虽然未明确属特需医疗,但相关医疗费用与当地发改委、物价局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相比有明显升高且部分或全部应当可以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项目因医院的原因无法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7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不超过普通单人间病房(不包括套房)标准的费用。
普通单人间病房指:病房为单间设计,除独立卫生间外无其他隔间。病房设一张病床加独立卫生间的单人病房。
若某一医院的病房有两种或以上符合定义的病房,则应按其中相对床位费较低的病房计算。
8陪床费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
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
或多人监护病房。
医学必要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医疗器械或服用药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医师处方要求且对治疗被保险人疾
病或伤害合适且必需;(2)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
平;(3)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4)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
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5)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10膳食费指住院期间,由作为医院内部专门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机构配送的膳食所产生的费用。本项费用仅包括条款约
定的医院收取的费用(以收费票据为准)。
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11护理费指住院期间由该医院执业护士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提供医疗护理所发生的护理费用。
12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以及相关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
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合同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
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
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13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
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