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
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
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
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4. 根据中医药方组合一种或多种中医药材进行内服或外用的中草药药品费(中
草药饮片、中草药颗粒和中草药膏方等)。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院外重大疾
病药品费用×赔付比例。
本主险合同的赔付比例为100%。
对于上述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
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赔付保险金。但累计赔付金额以不超过院外重大疾病药品
费用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为限,累计赔付金额达到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
险金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上述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
本医疗保险8、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包
含法人)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
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
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造成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
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9、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
通工具13;
8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9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
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
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任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持有驾驶资格才能够驾驶的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此等交通
工具时驾驶资格证件处于暂扣、吊销或注销状态;
(2)驾驶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工具或进行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运输行为,如驾驶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
动车;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应审验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指以下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