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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重大疾病保 H 款(互联网专属)条
注册号:C00001232612023041768403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包含电子保险单,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的投保应为具有全民事行为能的被保险本人,或在本险合同立时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第四条 被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时 0 8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
具体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90 天。续保本保险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含第 30 日),投保人重新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重新审核同意
后签发的保险单,不计算等待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1 日起,投保人重新提出投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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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新审核同意后签发的保险单,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险人只投保必任,也可保必选责
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但不能单独保可选任,具体投保目由投人与险人在保时协商确定
在保险合同载明。
(一)重度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保险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等待次发生并经中国大陆境生初次确
罹患既往症或并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度疾病,保人将按保险合同约的重
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该种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因同一病原因或次意外伤害事导致初次诊罹患不于既往症或其发症的本
合同约定的多种重疾病,保险申请人需行选择其中一重度疾病作为给付的度疾病,保险
针对该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该种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首次给付度疾病保险金外,保险付其他次度疾病保金的前提为相邻两重度疾病
诊日期满间隔要求间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在订立本保合同时商确定,并保险单中载明
两次重度疾病确诊期小于本保险同中约的间隔期,保人对后诊的度疾病予给付重度疾
险金
(二)中度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中国大陆境内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属于
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中
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种中度疾病约定
的单次保险金额不高于本保险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4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
疾病时,保险人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对不同中度疾病的给付次数,则当本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
险金次数达到约定次数时,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中度疾病已经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定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
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该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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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度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中国大陆境内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属于
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
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种轻度疾病约定
的单次保险金额不高于本保险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3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
疾病时,保险人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对不同轻度疾病的给付次数,则当本保险合同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
险金次数达到约定次数时,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度疾病已经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定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中国大陆境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属于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本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因病情需要跨省或直辖市在仅限中国大陆境内)医院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
证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公共交通及救护车费用在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第三方)获得重疾异地
转诊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重疾异地转诊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补偿
后的余额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重疾异地转诊费用保险金责
任终止。被保险人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舱)为限,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
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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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与险人订保险合同可选择约定中疾病保险、轻度疾病保金、重疾地转诊费
险金中的一项或多项,每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十条 保险期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续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
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
订立保险同时,用保险人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格式条,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保险合同的容。对险合同中免除险人责任的条,保险人订立合时应
在投保单、保险单者其他保险凭上作出以引起投保人意的提示,并该条款的容以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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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资料补充通知义务
保险人认被保险或被保险的受益人提供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整的,应及时一性通
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将核定果通知被险人或保险金请人,对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人或受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后十日内,履给付保金义务。保险同对给付保险的期限有定的,险人
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前款约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责任的,当自作出核定日起三日向被保人或
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到给付险金的请和有关证明、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付的数额能确定,应
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五条 保险费交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若约定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投保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按约定保险的,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若投保人择分期纳保险费,需经投保人请并经保人同意,并在险单中载保险费期交
纳的周期。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后,投人应当在每个险费约定支付交纳其余期对应次的
险费。
若投保人按照本险合同约的付款时间足交纳当期险费,保险人许投保人本保险同约
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外,如保险人在常交费对应的险期间内交费延长期内生保险事,保险依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延长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延长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交费延长期为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至第 21 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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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或者因大过失未行前款规定的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人决定否同意承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合同解权,自保人知道有解除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使而消灭发生保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不履行实告知义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不承给付保险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履行知义保险的发重影保险于合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的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的业分类属拒保职业范围,保险人收到通后,
自职业或种变更之起,保人有权解本保合同或取该被保的保险如果该被保险人
发生理赔或提出理赔申请,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低现金价
被保险人变更的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的业分类属于拒职业范围,但未知保险人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的给付责,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计算
(二)在请投保,投保人将与有效身份件相符的保险人的出生期在投保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
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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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
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及时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
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者因重大失未及时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损程度等难
定的,保险人对无确定的部分,承担给保险金责任,保险人过其途径已及时知道或者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
保险金申人向保人申请给保险金时,应交以下材。保险金申请因特殊原不能提以下
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金申请人能提供有材料,导保险人无实该申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或保险认可的医机构出具的附组织病理检查、病理显镜检查、液检验其他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报告书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人受益人委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人的身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重疾异地转诊费用报销需提供转出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交通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原件。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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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
因履行本险合同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决。协商成的,提交保单载明的裁机构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
与本保险同有关以及履行保险合同产生一切争议理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法(不包港澳
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
除本保险同另有定外,经保人和保险人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同的有关容。变本保
险合同时,投保人填写变更合同请书,保险人审核同,并在本保险同的保险或其它险凭
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
在本保险同成立,投保人以书面形式通保险人解合同,但保险已根据本险合同定给
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纳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解除本险合同,保险人接到保合同解除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保
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最低
金价值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交纳期次
保险费的最低现金价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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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大陆境内:指除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
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
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4、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
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
未经手术治疗但后行放射性疗法化学药性疗法的,以次放疗化疗期为恶肿瘤—重确诊
期。
5、重度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 1:重度疾病中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120 种),应当由专科
生明确诊断。
列有*标注的第 1 至第 28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度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定义,第 29 至第 120 项为保险人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6、中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附表 2:中度疾病中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28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
7、轻度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附表 3:轻度疾病中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45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
列有*标注的第 1 至第 3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度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 年修
订版)》规定 3 种轻度疾病定义,第 4 至第 45 项为保险人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8、间隔期:指相邻两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期之间需满足的间隔天数
9、医院:国大陆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医必须具有符合家有关院管理规则设标准的医疗设,且全天十四小有合
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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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或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
10、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公共交通应满足以下任一资格条件:
(1)民航班机:本保险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本保险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含地铁、
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
(3)轮船:本保险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本保险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
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
12、品:指中人民共和国刑规定的片、洛因、基苯丙胺(冰)、吗啡、大麻、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麻醉药品和精药品,但不包由医生开并遵医使用
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后驾驶: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量达到或超过
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法有效驾驾驶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与驾驶证准
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审验不合格的驶证驾;(4)学习驾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随车
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5、法有效行指下情形之一,(1)机动被依法销登记的;(2)未法按时进行或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6、是指家与国家、民与民族政治团与政集团之间为了定的政治目的、经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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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8、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9、性疾殖细胞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引起的病,
(FRIEDREICH、遗传性索硬化、骨肌萎缩、遗传性小脑济失调、榄脑桥小萎缩)、传代
病、神经皮肤综合症(多发性神经纤维瘤、结节性硬化、脑-面血管瘤病)、遗传性球形细胞增多症、葡萄
6 磷酸氢酶缺乏症、红蛋白病(异常血蛋白海洋性血)、遗传性血性毛血管扩张症、
友病、血管性血友病、粘多糖病、先天性多关节弯曲、过动综合症、进行性骨化性肌炎
20、性畸形、或染色体常:指被险人出生时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色体异常。天性
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1、既往症指在保险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22、最低现金价值:是指保险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率)除另有约定外,
该费用率比例 20%。
23、岁:指按效身份证件中载的出日期算的年,自出生之日为零周岁,每经过年增
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4、交纳期次费的最低价值指已交纳期次保险费×(1-已经天数/已交纳期次对应
的保险期次期间)×(1-费用率)。除另有约定外,该费用率比例为 20%。
附表 1:重度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120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下列有*
所标注的第 1 至第 28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重度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 年修订版
规定的 28 种重度疾病定义,第 29 至第 120 项为保险人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重
指恶性细不受控的进行性长和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组织,可经血管、巴管和腔扩
散转移到身体其他位,病灶经组病理学查(涵盖骨髓理学检查)结明确诊断临床诊属于
界卫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健康问题际统计分第十修订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
6 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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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D-O-3 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
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前病变浸润性癌侵袭性癌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
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期方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
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死指由冠状动脉塞或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久性缺血成急性心坏死。性心
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
升高和/或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梗死的临床诊标准;2)同存在下列之一
据,包括:缺血性痛症状、新发的缺血心电图改变、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像学证据显示新出
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新出现局部室运动异、冠脉造影证存在冠状动脉栓。较重性心肌死指
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标志物肌钙蛋(cTn)升高,少一次检测结达到该检正常参值上限的 15 倍
(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
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
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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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脑中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
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植术,因相应器功能衰竭,已实施了肾、肝脏、心脏肺脏或小的异体植手
术。造血干细胞移术,指因造血能损害造血系统恶性瘤,已经实施造血干细(包括髓造
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重的冠病,已经施了切开心包行的冠状脉血管旁路移的手术。有未切心包
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慢性不可性衰竭据肾脏预后量倡议(K/DOQI)制的指南,期达到慢肾脏
5 期,经诊断后已经行了至少 90 天的律性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每周进行液透析每天
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毒感染起肝脏组弥漫性坏死,致急性肝能衰竭,且经清学或病学检查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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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神经脑被膜恶性肿,ICD-O-3 肿瘤形态编码属于 0(良性肿)、1(
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
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
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或脑膜导致的神系统永久性的能障碍。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经相专科
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
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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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深度昏
指因疾病意外伤导致意识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反应,昏程度按照拉斯哥迷分
(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
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15、瘫
指因疾病意外伤导致两肢两肢以上肢体意运动功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动功能久完
全丧失,疾病确 180 天后意外伤害 180 天后,每三大关节中的大关节仍完全僵,或
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可逆性改导致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的认知功障碍、神行
为异常和社交能力退等,其日常活必须续受到他人监。须由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振
(MRI)或正电发射断扫描PET)等影像学查证实,并经关专科医确诊,须满足下列至
项条件:
(1由具有评资格科医生根床痴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
果为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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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受机械外力,引脑重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永久性的能障碍。由头颅层扫
描(CT)核磁共检查(MRI)或正电子射断层扫描(PET)影像学查证实。神经统永久性
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神经系的退行性病,临床表现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强直等,相关专医生
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
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的肺动压力持续增高,进行性展而导致慢性疾病,已造成永久可逆性体力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神经系运动神经的进行性变性病,包括行性脊肌萎缩、进行性髓麻痹、原
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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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疾病意外伤导致语言力完全丧失,过积极治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除不受时间
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血功能性持续性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减少及血小板少,且须足下列部条
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
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 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 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 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动脉疾或主动脉伤,已经实施开胸(含腔镜下)或开(含腹腔下)进的切
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 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
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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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伴有致性电解紊乱的急暴发性溃疡性肠炎,病已经累及全结,表现为重的血便和系
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为中枢经系统白多灶性脱髓鞘变,病变时累及灰质。发性硬化须明确断,
并且已经成永久可逆的神经系功能损害永久不逆的经系统害指被保人持 180 天无法独
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0、严 1 型糖尿病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
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萄糖代谢和维生命。保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确诊断,且有血胰岛素定及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
了一趾或多趾
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性进行性多关病变,表为关节严重变,侵犯至三个主关节
或关节组,如:双(多手指)关、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关节和双关节。风湿
关节炎必须明确诊并且已经达到风湿性节炎功能分级级以上的功能碍(关节动严重制,
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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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湿关节是一种儿期发病的慢性节炎,其点为在高热和统性病征现数月发生
关节炎。
本保险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33、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菌侵入下组织和膜引起的急性死性软组感染,可伴有血症、败症、中性休
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34、严重系统性硬皮
指一种以限性或漫性皮肤厚和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纤维化为征的结缔织病。病须
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35、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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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原发性硬性胆管指一种胆淤积综合征,特征是肝、肝外胆道因细菌性炎、慢性维化
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及脑垂体、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以外的良性颅肿瘤而实的脑外手术不在障范
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8、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狼疮是多种因素起,累及多系的自身免性疾病。其特是生成自抗体对多种
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此处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 型至Ⅴ型
狼疮性肾炎)的系性红斑狼疮类型的红性狼疮,盘状狼疮仅累血液及关的狼疮不
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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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海默病外的脑的质性疾病造成功能衰竭致永久不可逆的严重痴,临床现为
明显的认知能力障、行为异常和交能力退。被保险人主生活能力完丧失,无独立完六项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日常活必须持续受他人监护。导痴呆的疾必须明诊断
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40、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
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艾滋病AIDS)或 HIV 病毒用的疗法发现以,或能防 AIDS 发生的医疗
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给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必须拥
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六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41、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指因丝虫染导致巴阻塞性现严重淋巴水,达到国淋巴学会淋巴分期第Ⅲ期,床表现为
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
化验结果确诊
42、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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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43、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3 次及以上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
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次;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44、严重肾髓质囊性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1)多囊肾;
(2)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45、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慢性肺疾病导致性心功能损害成永久不逆性的心功能竭。心功衰竭程达到
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功能分级标准心功能级。保险人久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受限,能从
任何体力活动
46、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指自身免性肾上炎(既往:特发性肾上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和慢性肾腺皮质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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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HIV 或艾感染瘤所性肾功能退性肾皮质
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47、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合征)
进行上性(PSP)又称 Steele-Rchardson-Olszewski 合征是一见的系统
病,以假球麻痹、直性核上性眼麻痹、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轻度痴呆主要临特征
PSP 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8、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发作的重支气管塞性疾病,经们认可的科医生确诊,必须同时合下列有标
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住院治疗;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4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官腔堵塞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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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左前降支分支血、左旋支分支血管及右状动脉的分支管的狭窄作为本险合同保的衡
量指标
50、植物人状
植物人状态系指于严重颅外伤成大和/致完全永性的自身
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统功能丧失,残存植神经功能的疾状态。诊断必明确诊断且具有重颅
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51、严重疯牛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是一种传性海绵脑病,临表现为快速进性痴呆、阵挛和特征性电图变化本病须三级
医院的专医生根 WHO 诊断标准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主生活能完全丧,无法独立完六项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52、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肝炎是种原因不的慢性肝脏的死性炎性病,机体免疫制被破坏产生针肝脏
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肝细胞造成肝炎症坏死,进发展为肝化。必满足
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 LKM1 抗体
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53、一肢及单眼缺失
因疾病或外伤害致单眼视丧失及任何一自腕关节踝关节近端(近躯干端以上完性断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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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54、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被保险人其常规业工作过中遭遇外伤,者职业需处理血液或者他体液时染上人免疫
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士、医院化验工作人、医院护工、生助理和牙医理、救护工作人、助
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
(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我们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染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六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55、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
主要临床表现为急发热、反复呕、惊厥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的重要手。瑞氏合征
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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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56、严重川崎
指一种原未明的管炎综合,临床表现为性发热,肤粘膜病损和巴结肿大本病必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57、严重心肌
指被保险因严重肌炎性病导致心功能损造成持续永久不可逆性心功能衰。必须足所
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58、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
指发生在上腺或上腺外嗜组织的以分泌多的儿茶胺为表现的神内分泌肿。嗜铬胞瘤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59、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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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在房室界区、房束及其分支内生阻滞,能正常地传到室的心脏导性疾,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61、重症手足口病
指由肠道毒引起急性传染,主要症状表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丘疹、疱。经我认可
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62、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
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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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指由我司可医院专科医生诊为败血症,由血液或髓检查证实致菌,伴发个或多器官
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同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 dl 或> 102μmol/L;
(4)已经使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 L >3.5mg / 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6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
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能防止艾滋病
(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保险人将不再予以给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染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六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65、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瘤病是种弥漫性部疾病,主要理改变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管内出未成
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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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66、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纤维化原因不明骨髓中成纤维胞增殖,有髓外造血,现为进行贫血、肿大
等症状。本疾病须据骨髓的活组检查和围血象检查由们认可的医院液科专科生明确断,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
隆性疾病,特点是系细胞发育异,表现无效造血、难性血细胞减少本保险合所指的重的
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由我们认可医的骨髓查支持诊断,由血液科专科生确诊;时须满下列
件之一:
(1)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3)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68、埃博拉病毒感染
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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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病程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69、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两至下颌支后缘间的区,包括额部、部、眶部、鼻、口唇部颏部、部、
部和腮腺咬肌部。
70、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内的血通过主动内膜的破裂口入主动脉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通过断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管检验法MRA)血管扫描等检,并且施了胸腹开的
视主动脉手术
71、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包炎症致心包脏和壁层广泛瘢粘连、增和钙化,心包闭塞,形一个纤瘢痕
外壳,使心脏和大管根部受压,碍心脏舒张。被保险被明确诊断为性缩窄性包炎且须满
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2、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致的严肺动脉高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心脏专科医生超声心动和心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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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 15mmHg。
先天性心脏病所致的艾森门格综合征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73、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74、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性脱髓脑病,其原体多为乳头瘤空泡病,常常发生于疫缺陷病。必须足下
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5、严重强直性脊柱
强直性脊炎是一慢性全身炎性疾病,主侵犯脊柱致脊柱畸形。直性脊柱必须明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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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严重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意外导少两根丛神经根撕脱且自确 180 天后遗留双侧臂感觉功与运
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77、溶血性尿毒综合
一种由于染导致急性综合,引起红细胞血,肾功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合征必由血
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保险人理赔时年龄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染导致溶血性贫,如:自身免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缺陷有的溶血性血、
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78、Brugada 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79、严重巨细胞动脉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并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功障碍或眼失明。单眼明指单眼视力久不可逆丧失,眼须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80、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脉压力续增高,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久不可逆性的力活动能受限,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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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纽心脏病学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态分 IV ,且状态下肺
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81、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
理赔时必须提 6 以上的相关病记录证被保人存在抗癫痫药物治无效而反复发作的直阵
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82、神经白塞
白塞病是种慢性身性血管症性疾病,主表现为复性口腔溃疡、殖器溃疡眼炎及肤损
害,并可累及大血、神经系统、化道、、肾等等。累神经系统损害白塞病称神经白病。
经白塞病必须明确断,并且已经成永久可逆的神经系功能损害。永不可逆的经系统害指
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83、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因心肌梗死导致室壁瘤,实际实施开胸开心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84、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
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5、严 III 冻伤导致截
冻伤是由寒冷潮湿用引起人体局部全身伤。指程度达 III 度,导致一个一个
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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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弥漫性血管内凝
指血液凝系统和溶系统的度活动导致微管血栓形、血小板及凝因子耗竭严重出,需
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须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87、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指一种由肺泡毛血管和肺上皮细胞损伤起的弥漫肺间质及肺泡肿,以进性低氧症、
呼吸窘迫为特征的性呼吸综合征须由呼科或者重症监室专科医生明诊断,并满足下全部
件: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7 天内发病);
(2)影像学检查证实双肺浸润影;
(3)PEEP(呼气末正压)≥5 cmH2O 时,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
(4)非心源性导致的肺水肿。
88、心脏粘液
指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师确诊的心脏原发性良性心脏肿瘤,并经术后病理或细胞学诊断。
89、范可尼综合征
也称 Fanconi 综合指近端管的功能常引起的组症候群。须专科医生,且须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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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90、严重出血性登革
是由登革病毒引的急性传病,须经专科生明确诊,并须出现下一种或多严重登热的
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
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91、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
脊髓空洞为慢性行性的脊变性性疾病,特征为脊内空洞形成。现为感觉常、肌缩及
神经营养障碍。脊空洞症累及延称为延空洞症,表现延髓麻痹。脊空洞症必明确诊并且
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或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92、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指异常生的绒毛织浸润性生长入子宫肌或转移至其他官或组织葡萄胎并已
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3、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
指因缺血心脏病张性心病导致慢严重脏衰竭保险人际接受了 CRT ,以矫正
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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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94、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PaO2<60mmHg,PaCO2>50mmHg。
95、严重席汉氏综合
指因产后出血并休克、全循环衰竭、弥性血管内血导致脑垂体血坏死和体分泌素不
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
②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
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96、皮质基底节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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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种慢进展性经变性疾,以不对称发的无动性直综合征、失、肌张力碍及姿异常
为其临床特征。经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活能力完全丧,无法独完成六基本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97、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胞杆菌致的肌坏或肌炎。须经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明确诊断且须满下列
全部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8、严重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
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
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99、严重骨生长不全
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
保险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
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00、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
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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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本保险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
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01、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肺泡蛋白沉积症一种弥漫肺部疾病,其织学特征肺泡腔内及终细支气管堆积过的磷
脂蛋白样物质。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活检或开胸肺检病理检证实肺内充满有碘酸雪夫(PAS)染阳性的蛋样物
质;
(2)被保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102、严重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是由于髓灰质炎毒感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功能损害呼吸无。脊
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险合同脊髓灰炎造成的经系统功损害导致保险一肢或
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
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3、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引起的类心肌病,包括原发性张型心肌、原发性肥厚心肌病及发性限型心
肌病三种,病变必已造成事实上室功能碍而出现明显心功能衰竭(按照美国约心脏学会
出的新功状态分的标准判定,功能状态达Ⅳ级),且Ⅳ级心功能衰状态已持续至 180 。本
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严重全身性(型)重症肌无
重症肌无是一种经肌肉接传递障碍所致疾病,表为局部或全身骼肌(特是眼外)极
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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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性肌肉性病变,床特征为与神系统无关骨骼肌肉对称进行性无和萎缩其诊
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6、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
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帕金森综合征或其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07、闭锁综合
由于双侧桥基底病变,脑腹侧的皮质核和皮质脊束受损,而导的缄默和肢瘫痪临床
表现为意识清醒或有轻微损害,睁闭眼眼球上下运动其它全部运动吞咽、语功能均失。
断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认,并必须持续至少一个月病史记录
108、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
一项:
(1)大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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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09、库鲁病
指一种亚性传染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失调、震、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出现进性加
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110、自身免疫性脑
自身免疫性脑炎(Autoimmune Encephalitis,AE)泛指一类由自身免疫机制介导的脑炎。临床以精神
行为异常、癫痫发作、近事记忆障碍等多灶或弥漫性脑损害为主要表现。
自身免疫性脑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具备以下 1 个或多个神经与精神症状或临床综合征。
①边缘系统症状:近事记忆减退、癫痫发作、精神行为异常,3 个症状中的 1 个或多个
②脑炎综合征:弥漫性或多灶性脑损害的临床表现;
③基底核和(或)间脑/下丘脑受累的临床表现
④精神障碍,且精神心理专科认为不符合非器质疾病
(2)具有以下 1 个或多个的辅助检查发现,或者合并相关肿瘤。
①脑脊异常:脑液白细胞增多或者脑脊细胞学淋巴胞性炎症或者脑液寡克隆带阳
性;
②神经影像学或电生理异常:MRI 边缘系统 T2 或者 FLAIR 异常信号单侧或双侧,或者其他区域的 T2
FLAIR 异常号(除外特异性白改变和中)或者 PET 边缘系统代谢改变或者多发的皮
(或)基底核高代;或者脑电图常:局性癫痫或癫痫放电(位于颞或颞叶以),或弥漫
多灶分布的慢波节律;
③与自免疫性脑相关的特类型的肿,如缘性脑炎并小细癌,抗 NMDAR 脑炎合并
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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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神经元表面抗原的自身抗体阳性,其中抗 NMDAR 抗体检测主要以脑脊液阳性为准。
(4)合理地排除其他病因
111、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种原因明的慢性芽肿病,可侵全身多个官,以肺和淋结受累最常见。重肺
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 IV 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 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和动脉血氧
饱和度(SaO2)<80%。
112、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的突发变引起脊梗塞或脊髓出,导致永性不可逆的神系统功能害,表为截
瘫或四肢。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统功能损指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后症并且无法独完成
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3、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种炎症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指炎症扩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障碍、觉障
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性脊髓后遗症指断为横贯性脊炎且已经成永久不可逆神经系统能障碍无法
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114、特发性肺纤维
是一种原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纤维化伴窝状改变为特的疾病,表现为吸困
难、咳嗽咳痰、消、乏力,终末可出现吸衰竭和右心竭体征。诊断经外科肺检病理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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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 CT ( HRCT )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 UIP )。 其他已知原因(例如环境和职业暴露
结缔组织病、药物毒性)导致的间质性肺疾病( ILD )不在保障范围内。
115、严重血管性痴
指由缺血卒中、血性卒中造成记忆、认和行为等区低灌注的脑管疾病所的严重知功
能障碍综合征。被险人自主生活力完全失,无法独立成六项基本日生活活动的三项三项
上,日常生活必须续受到他人监。导致呆的疾病必须确诊断,并且完整的临、实验和影
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6、严重额颞叶痴
指一组以颞叶萎为特征的呆综合征,临以明显的格、行为改变认知障碍特征。保险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丧失,无法独完成六基本日常生活动中的三项或项以上,常生活须持
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7、严重路易体痴
指一组在床和病表现上以动性认知功能碍、视幻和帕金森综合为临床特,以路体为
病理特征的神经变疾病。被保险自主生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项基本日生活活中的
项或三项以上,日生活必须持续到他人护。导致痴呆疾病必须明确断,并且完整的床、
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18、创伤弧菌感染截肢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鲜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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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
指心肌的限性或漫性炎性变,心肌纤维生变性和死,导致心脏能衰竭,先天性病造
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①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肌炎;
③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满足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达 4 项:
①突发呼吸困难
②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③心脏肿大、肺部啰音;
④颈静脉压>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⑤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⑥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⑦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120、严重度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
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
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
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附表 2:中度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28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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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442umol/L;
(3)持续 180 天。
2、单侧肺脏切
因疾病意外伤害实际实的一侧肺脏除术,肺脏分切手术和肺献引起的不在保障
围内。
3、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2)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 180 天。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4、中度严重克罗恩
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保险人可医院的科注册医生经窥镜及肠理活检结果证,同时经科医生类固
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 180 天,方符合理赔条件。
5、糖尿病肾病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糖尿病,且因该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肾小过率使 MDRD Cockcroft-Gault 式计结果低于 25mL/min/1.73
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持续性大量蛋白尿(UAE>200μg/min)或蛋白尿大于 500m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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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认。
6、中度阿尔茨海默
指因大脑行性、可逆性改导致智能严重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的认知能障碍、为异
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7、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或脑的神久功。神统永障碍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8、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受机械外力,引脑重要部位损,导致神系统永久性的能障碍。由头颅层扫
描(CT)核磁共检查(MRI)或正电子射断层扫描(PET)影像学查证实。神经统永久性
能障碍,脑损伤 180 ,仍完丧失主生活力,无法立完成六项基日常生活动中的项或
以上。
9、中度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神经系运动神经的进行性变性病,进行脊肌萎缩症、行性延髓痹症、发性
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10、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意外伤致一肢体机能永完全失,肢能永久全丧失,疾病确诊 180
或意外伤害发 180 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1、深度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意外伤导致意识失,对外界刺和体内需均无反应,昏程度按照拉斯哥迷分
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 72 小时
12、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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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
分法》计算。
13、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
指为修复外伤害暴力袭击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在全身麻醉的況下,由形外科生实
施的对严重缺陷、失、损害或变的面部态和结构进行复或重建的面整形手术面部整手术
须在意外伤害后 180 天内实施。因面部外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素沉着而行的手术在保障范
内。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14、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指一种慢自身免性疾病,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多节病变。本病经专科医明确诊,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二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双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
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双踝关节、脊椎或双脚趾关节;
(2)X 线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 180 天;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至少持续 180
天。
15、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2 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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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16、中度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于肌肉遗传性疾,临床表现为神经系统关的肌肉无力肌肉萎缩须满足列全
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一节第九项不适用于此病种
17、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8、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引起的炎,导永久性神系统能中度,即:病首次确 180 天后,仍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19、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性心绞,经持续物治疗后无改,冠状动搭桥手术及经血管成形术已失或者
被认为不适合。在保险人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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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是由于髓灰质炎毒感染所致的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功能损害呼吸无。脊
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保险合仅对髓灰质炎成的经系统功损害致被保险持续 90 上的情况以理
赔。
21、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2 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22、中度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因脑及髓内的脱鞘病变而出现经系统多性(多发性)时相(至 6 个月以内
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23、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指一种少的神经统变性疾,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性眼肌麻痹、体外系肌直、步共济
失调和轻度痴呆为要临床特征。满足自生活能力严重失,无法独立成六项基日常生活动
的两项
24、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肌肉接传递障碍致的疾病,表为局部或身骨骼肌(特是眼外肌极易疲。疾
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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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度强直性脊柱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6、中度克-雅氏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
须由保险认可的机构的科医师根 WHO 诊断标准诊断,自主生活能力全丧失,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保险合同重度疾病“疯牛病”的标准。
27、中度急性心肌梗
指被临床断为急心肌梗塞接受了急性心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险合同重疾病“急
肌梗塞”的肌肤标准,但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或不典型临床表现,例如上背部左侧、左肩、左臂内侧疼痛等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3)肌钙蛋白和肌酸激酶同工酶同时出现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4)超声心动图有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减弱的表现
28、糖尿病并发症引发的单足截
因糖尿病起的神及血管病累及足部,为维持生命保险人认可医内已经进了医疗须的
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附表
3
:轻度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 45 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下列有*所标注的 1 至第 3 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重度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3 种轻度疾病定义, 4 至第 45 项为保险人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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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恶性细不受控的进行性长和扩散,浸和破坏周正常组织,可经血管、巴管和腔扩
散转移到身体其他位,病灶经组病理学查(涵盖骨髓理学检查)结明确诊断临床诊属于
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
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结和远处移且 WHO G1 级别(核像<10/50 HPF ki-672%)的
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
的疾病,如:
a.原位,癌前病,非浸润性癌非侵袭癌,肿瘤胞未犯基底,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
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死指由冠状动脉塞或梗阻引起分心肌严的持久性缺血成急性心坏死。性心
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酸激酶同酶(CK-MB)或肌钙蛋cTn)升高/或降的动态变,至少一达到
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
Q 波、像学证据显示新出现的心肌活性失或出现局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证实存在冠状
脉血栓。
较轻急性肌梗死依照上述准被明确诊断急性心肌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肌梗死的给
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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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永久性功能障碍,但达到“严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4、肾脏切除
因肾脏疾病或外伤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切除左肾和/或右肾。
手术必须保险人可医院的科注册医生视必要的。肾脏分切除手和肾脏献引起的术不
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5、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行坏死组织清除、
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6、肝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实际实施的肝部分切术,手术须有少一个整的叶切除脏捐引起
的手术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7、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卵巢或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8、胆总管小肠吻合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均须在险人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师认为是医疗须的情况进行。胆道闭锁先天
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并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內
9、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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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恶性细局限于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围正常组的癌细胞新生。必须经固定活织的
组织病理学检查明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属于世界卫生织《疾病和有健康问题国际统分类
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
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10、早期肝硬
肝硬化为种慢性病发展的期阶段。肝硬须由专科生明确诊断。须由活检实有再的肝
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凝血血酶超过限的 2 倍或,或化比INR 2.0
以上。
因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11、因肾上腺腺瘤的肾上腺切除
因肾上腺瘤所导醛固酮分过多而产生的发性恶性统高血压而接肾上腺切术。恶高血
压无法由药物控制。
此肾上腺切除术需由专科医生确诊为处理高血压控制不佳的必要治疗行为
12、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逆性的髓造血功衰竭而导致贫、中性粒胞减少和血小减少,必由血液医生
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累计三十日;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累计三十日;
(3)接受了骨髓移植。
1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微创冠状脉搭桥术是指确透过微型的胸锁孔(于骨之间开一个小的切口,进行体外
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桥手术,以矫一条或上冠状动脉狭或闭塞。微创行直接的状动脉桥手
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
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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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显的冠动脉狭窄疾病,首次实实施了冠动脉球囊扩张形术、冠动脉支植入
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1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脏瓣膜病,实际施了非开胸的胸壁打孔镜手术或经皮导管介入术进行心脏
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16、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7、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病导致接受心包切除术或已进任何需要脏小切口技术手术。手必须在脏科
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投保时已经缺失一侧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8、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
骨质疏松一种系性疾病。特征为骨质量少,骨小数目减少、变和骨皮质薄,导骨脆
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依照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
(2)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接受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19、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颈动脉血介入治术是对一或以上的颈动狭窄的治,疾病的诊断治疗均须保险人可的
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 50%或以上狹窄;
(2)确实已针以上狭窄血管行介入治以减轻状,介入治疗括血管成术及/或进行植
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20、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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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上肢动脉指:肱动脉及其下行分支血管;下肢血管指:股动脉及其
下行分支血管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动脉施行血管介治疗,如血管形术/或者行植入支或者
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21、早期原发性心肌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
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 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保险人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注册医师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
报告。
本保险合保障范内的心肌包括扩张型心病、肥厚型心病及限制心肌病继发于全性疾
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22、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
因严重心失常而心腔内进植入永久性心起搏器或颤器的手术,严重心律常并不以其
他方法治疗。
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植入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为医疗所须。
23、植入腔静脉过滤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手术须在保险人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4、原发性肺动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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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明原的肺动压力持续增高,进行性展而导致心室肥厚,已造成永久可逆性体力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2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
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26、轻度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植入大脑内分流
指被保险因疾病外伤导致积水,经保险认可的神外科专科医生诊,并且认因医需要
必须且已经实际植入了大脑内分流器,以降低脑脊液压力。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28、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29、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或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
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需有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被保险的年龄必 3 以上,需提供被险人 3 周岁后的听力损诊断相关
检查报告。
30、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的永久害而实际施了人工耳蜗入手术。断须经专科医确认在医上是必的,
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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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申请理赔被保险的年龄必 3 以上,需提供被险人 3 周岁后的耳蜗损诊断相关
检查报告。
31、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度疾病“双目失明”的付标准,
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被保人年龄必 3 以上,需提供被险人 3 周岁后的视力断及相
检查报告,双侧眼球摘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32、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角膜疾,已经实施了体的角移植手术。此术必须保险认可
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
33、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 5 度。
34、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必须经保人认可呼吸科专医生,通过多睡眠监测检查明确诊断严重阻塞睡眠呼暂停
综合征(OSA),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目前须在夜间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的治疗
(2)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并且夜间血氧饱和度监测平均
值<85%。
35、较小面积Ⅲ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
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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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
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治疗的一项或多项:
①脊柱截骨手术
②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③膝关节置换手术。
37、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卒中、血性卒中造成记忆、认和行为等区低灌注的脑管疾病所的严重知功
能障碍综合征。被险人自主生活力严重失,无法独立成六项基本日生活活动的两项两项
上,持续 180 天,常生活必持续受到他人护。导痴呆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
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38、多发肋骨骨折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39、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保险合同中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由保险人认可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或狭窄的心瓣损伤。有关诊断必须由保
人认可医院的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40、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指直径小 2cm 的脑的微小良性肿,临床上颅内压升表现,危及生命象。小良性脑
由头颅断扫描(CT)、核磁振检(MRI)或正电发射断扫描(PET)等影像检查证实,未
开颅或微创切除肿瘤的手术治疗,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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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41、硬脑膜下血肿手
为清除或流因意导致的血,需于头部进开颅或钻手术。开颅或孔手术必由专科生认
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42、早期象皮
指因丝虫染导致巴管阻塞造成身体组织现严重淋水肿。此病症经保险人定或认的医
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43、席汉氏综合症
指因产后出血并休克、全循环衰竭、弥性血管内血导致脑垂体血坏死和体分泌素不
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
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44、肺功能衰
指因慢性吸系统病导致呼功能衰竭,未到本保险同重度疾病“呼吸功衰竭终末
病”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
45、早期系统性硬皮
指一种以限性或漫性皮肤厚和皮肤、血、内脏器异常纤维化为征的结缔织病。项疾
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保险合同重度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经由险人认可院的风湿学专科医根据美国风湿学会(ACR)及洲抗风湿联盟
(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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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分值)相加而成,总分
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附表 4
甲状乳头Hürthle 细胞和未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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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pT
1
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任何大的肿,侵甲状腺外部周围器和软组织喉、气管食管
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包气管管前前/Delphian 淋巴结,以为单侧或双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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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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