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
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
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
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
(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夺;
(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
易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
(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四)被他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