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守护神 2.0 终身寿险(尊享版)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示例:
保障范围
给付金额
案例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给付金额,详见条
款“1.2 保险责任”部分
若甲先生在 43 岁时(第 4个保单年度)不幸因病身故,其儿子小甲将
获得身故保险金 56 万元,可以用来弥补甲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
损失,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全残时给付金额,详见条
款“1.2 保险责任”部分
若甲先生在 53 岁时(第 14 个保单年度)不幸遭遇车祸全残,其本人
将获得全残保险金 70 万元,本合同终止。
爱心人寿[2024]终身寿险 026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甲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守护神 2.0 终身寿险(尊享版)》, 交
间为 5年,年交保险费 10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 464,490 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
人指定为儿子小甲,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甲先
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犹豫期
: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我们将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60
宽限期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
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2.5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2.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效保险金
条款目录
1
我们的
保障范围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需要关注的
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4 保险金给付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5 未还款项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联系方式变更
1.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4
现金价值
权益
4.1 保单贷款
4.2 效力中止
4.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6 合同终止
3.2 宽限期
8
释义
8.1 全残释义
7.9 争议处理
4.3 效力恢复
7.3 投保范围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爱心人寿守护神 2.0 终身寿险(尊享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和
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该
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
保单年度 1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2.5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有
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 2
前身故或
全残 3
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
已交保险费 4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
现金价值 5
2)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
保单年度。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足一年的不计。
3 全残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8.1 全残释义”定义的身体残疾。
4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
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情形,则已交保险费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1
对应系数:
当到达年龄为 0-17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00%;
当到达年龄为 18-4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60%;
当到达年龄为 41-60 周岁时,对应系数为 140%;
当到达年龄为 61 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 120%。
到达年龄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 1
3)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含)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
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6
5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
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
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
9
机动车 10
6
战争 11
军事冲突 12
暴乱 13
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
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4
支付
当期应交保险费。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9 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1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
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2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3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现金价值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与现金价值相关的权益。
4.1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
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
现金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贷款
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
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4.2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3
效力恢复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
息、贷款本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续期保险费的利息按保
单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减保”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最多可申请一次减保,每次申请减保的金额以本合同生效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减保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按比例减少,我们将根
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为办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 2.5%以年复利增加,
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2.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
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指定和
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
有效身份证件 15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医疗机构 16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
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
16 医疗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
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鉴定机构 17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指根据保单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
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
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退还给我们。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 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
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本条款“4.3 效力恢复”7.3 投保范围”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
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
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18
、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
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7.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周岁(须出生满 7日且健康出院)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
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18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7.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7.6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7.7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
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
全残释义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导致全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
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医院的专
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8